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各區執行強迫入學條例作業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2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二)執行強迫入學條例作業要點。

二、目標:
  (一)具體規範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強迫入學工作之執行內容。
  (二)提高國民中小學就學率。
  (三)定期評估強迫入學執行作業,有效提升強迫入學執行成果。

三、對象:本要點規定之對象,如下:
  (一)新生未報到者。
  (二)轉出未轉入者。
  (三)長期缺課者。
  (四)其他原因失學者。

四、實施內容:(詳如附表)

五、督導考核:為督導及加強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條例所規
    定之各項工作,每年辦理考評一次:
  (一)考評依下列兩組舉行:
        1.甲組:板橋、三重、中和、永和、新莊、新店、樹林、鶯歌、
          三峽、淡水、汐止、土城、蘆洲等十三區。
        2.乙組:瑞芳、泰山、林口、三芝、石門、八里、貢寮、雙溪、
          平溪、金山、萬里、五股、深坑、石碇、坪林、烏來等十六區
          。
  (二)考核小組由新北市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局長擔任召集
        人,新北市強迫入學委員會本府各局處代表為委員。
  (三)考核期間:以學年度為計算標準,每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
        一日止。
  (四)考核項目、內容、各考核項目佔分比例詳如附件。

六、獎懲:
  (一)區總成績列各組第一名,且分數在八十分以上者,區長、主辦課
        長、主辦人各記功乙次。
  (二)區總成績列各組第二名,且分數在八十分以上者,區長、主辦課
        長、主辦人各記嘉獎兩次。
  (三)區總成績列各組第三名,且分數在八十分以上者,區長、主辦課
        長、主辦人各記嘉獎乙次。
  (四)區總成績之分數未滿六十分者,區長、主辦課長、主辦人各記申
        誡乙次。
  (五)區總成績之分數未滿五十分者,區長、主辦課長、主辦人各記申
        誡二次。

七、經費:各區公所應依法定職權自行編列年度預算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