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2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二十八條定,訂定本規定。

二、考量各級學校訂定防治規定之正確性與可行性,故由新北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訂定各級學校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以供學校訂定
    之參考。

三、教育部規定各級學校至遲應於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完成防治規定,如
    未完成者請於二月二十八日前訂妥,並公告周知。

四、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學校若違反該法第二十
    條第二項規定,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請各校務必
    遵照辦理。

五、為便於各校進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本府特編定各項參考
    表格(如附件),供各校參酌運用。

六、各級學校單位進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工作之分工如下:
  (一)教務處:
        1.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2.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學
          校應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
          完成課業或職務。
  (二)學務處:
        1.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
          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2.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納入學生手冊,並公告周知
          。
        3.受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相關事宜。
  (三)輔導處:
        1.協助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個案輔導工作。
        2.執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對校園性騷擾事件加害人的相關處遇
          之決議。
  (四)總務處:
        1.規劃校園安全,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2.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製作校園空
          間檢視報告並按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
          善。
  (五)人事室: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並
        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