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本市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各項權
    益申訴事宜,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之規定,設置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之本要點。

二、本會之組織及人員如下:
  (一)本會,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置委員十一人至十
        五人;其餘委員由市長就專家、學者、相關團體或機構及家長代
        表聘(派)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二)除主任委員外,本會委員不得兼任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
        學輔導委員會委員為原則。
  (三)本會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之,
        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處理會務,所需之工作人員由教育局特殊
        教育業務相關人員派兼之。

三、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提供特殊教育發展方向作為政策訂定與執行之參考。
  (二)提供特殊教育學理之諮詢與特殊教育活動之指導。
  (三)提供申訴服務,保障特殊教育學生教育權利。
  (四)整合各方意見以強化特殊教育功能。
  (五)其他有關特殊教育之發展與諮詢事項。

四、本會之會議召開相關事項如下:
  (一)本會應於每學期初開會一次,並於每學年度結束時召開檢討會,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與當次開會議題有關之單位、團體代表
        及人員列席參加。
  (三)召開申訴會議時,與案件當事人在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
        姻親或關係密切之委員,應自行迴避。

五、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