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分發入學轉學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本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二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規定訂定之

二、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學齡兒童,依本法第六條及本
    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規定通知入學,各校應審核新生全戶設籍。
    資賦優異之未足齡兒童提早入學,依教育部頒布之資賦優異學生降低
    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作業程序:
  (一)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應
        於五月十日前,依學區劃分繕造二份應屆畢業生升入各國中(以
        下簡稱國中)名冊(含電子檔),一份送至各國中,一份存校備
        查,其戶籍規定係以造冊時全戶設籍為準,各校應詳為審查,如
        係當年戶籍異動者,得加驗其戶屋證明(或法院公證之租賃證明
        ),學生所繳全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保存二年
        備查。
  (二)各國中應於五月三十日前複審各國小送達之新生名冊,如發現因
        國小造冊或寄籍或其他錯誤而分發者,或非該校學區內之學生,
        不得給予辦理入學,並請其至應就讀之學校報到。
  (三)各國中依審核完成之新生名冊,填發入學通知書,入學通知書應
        註明國小班別,於國小畢業典禮前分送至各國民小學轉發,以憑
        持向應就讀之國中辦理報到手續。
  (四)設籍本市而在外縣市就讀之國小應屆畢業生,因故未造送入學名
        冊至所屬學區之國中者,或因戶籍異動而不能就讀原分發國中者
        ,可逕向該學區之國中辦理報到。報到時,應攜帶戶口名簿、國
        小畢業證書、戶屋證明或法院公證之租賃證明、家長或監護人私
        章。
  (五)國小畢業生當年未入學,如設籍本市且未超過學齡,可向戶籍所
        在地之國民中學申請入學。
  (六)有關國中新生入學,如有特殊情形,得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教育局召集相關學校協調,並訂定處理原則,不受本要點
        之限制。

四、額滿學校新生分發入學原則如下:
  (一)額滿學校之要件如下:班級數四十八班以上且學校專科及行政等
        教室間數(以普通教室面積計)低於教育部九十二年六月公布之
        各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各類空間數量)百分之八十,並經本府
        教育局核定者(高中以高級中學設備標準為計算基準)。
  (二)額滿學校家長或監護人持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辦理登記分發。
        1.新生學童設籍學區滿六年(國小)或滿十二年(國中)者。
        2.新生學童(或父或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當年度公所列冊低
          收入戶或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3.設籍地房屋所有權狀。
        4.經法院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
        5.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6.其它經學校學校常態編班委員會或相關單位查證確有居住事實
          之證明文件。
  (三)新生分發入學順序:
        1.國小部分:依戶籍設籍先後額滿為止。
        2.國中部分:各新生相關證明文件於五月三十日前截止收件,並
          依下列方式排序。逾期繳件者,俟新生報到後尚有缺額,再依
          下列方式排序,至額滿為止。
         (1)該校學區(含自由學區)國小畢業生,依學籍設籍先後順序
            。
         (2)非該校學區(含自由學區)國小畢業生,依戶籍設籍先後順
            序。
    依前項各款規定分發後學校尚有缺額時,依全戶設籍先後至額滿為止
    ,餘改分發鄰近國民中小學就讀,改分發之學生無須再遷戶籍,未額
    滿之學校不得拒絕。

五、各校應成立學校常態編班委員會,由學校校長召集,並會同行政人員
    代表及承辦業務處(室)組長及特教業務承辦人、教師代表三至六人
    及家長會代表一人組成,負責處理學生分發入學事宜。

六、為防止越區就讀,各校得依第四點第二款規定,要求轉入學生提出相
    關證明,始同意轉入就讀。另經核定為總量管制學校分發額滿後,學
    期中不受理學生轉入,其轉學或異動缺額應俟寒暑假以後比照第四點
    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辦理轉入。

七、符合本市特殊需求學生就學安置計畫之保護個案、家庭躲債因素或其
    他類個案,申請辦理分發適當國中、國小就讀或學期中轉學,不受本
    要點之限制。

八、戶籍暫寄本市各區公所個案,確有居住事實者,申請轉學、入學居住
    所在地之國中小,各校應以居住事實准其轉學、入學。

九、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不得強迫學生退學或強制學生轉學,如為須改變
    學習環境或遇偶發事件之學生,則原學校應先洽擬轉入學校並獲得接
    納或經本府教育局專案簽報核准者,始得予以轉學,此類學生免辦理
    戶籍遷移。

十、身心障礙、資賦優異、體育、美術、音樂、舞蹈等特殊教育實驗班學
    生均依下列相關規定入學,其入學不受本要點限制:
  (一)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學生及美術、音樂、舞蹈等藝術才能學生依
        特殊教育法規定辦理入學。
  (二)體育班學生依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置要點辦理入
        學。

十一、在臺設有戶籍,赴大陸就學後返臺擬繼續銜接就讀本市國中、國小
      之學生,應檢附戶口名簿及成績證明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之學區
      國中、國小申請入學。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其子女準用境外優秀科學技
      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規定申請入學。

十二、僑生、港澳生、外國學生、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回國學人及科
      技人員子女等就讀國中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僑生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向行政院僑務委員會提出申請
          。
    (二)港澳生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國小向本府、國中向教
          育部提出申請。
    (三)外國學生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逕向各校申請入學。
    (四)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依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
          辦法向教育部提出申請。
    (五)科技人員子女依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辦理
          ,向本府提出申請。

十三、私立國中小得隨時接受學生申請轉學登記,轉入學生以備取生優先
      錄取,無備取生遞補之學校,應即接受一般生轉學登記,不得拒絕
      。

十四、為使教師專心教學及便於照顧子女,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可
      隨父母就讀其所服務之學校。

十五、本要點全戶之認定為設籍本市且非寄居身分,並有居住事實之學齡
      兒童,與父或母或直系尊親屬或監護人居住於同戶籍者。如有其它
      條件疑義,提請學校常態編班委員會審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