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國民
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身心障礙資源班(以下簡稱資源班
)實施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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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應依學生需求及區域特教資源平衡等因
素指定由學校設立資源班。
學校有增設資源班或增置資源班教師需求者,得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
,向本局提報設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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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源班應依下列順序,以就讀普通班而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為服務
對象: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
會)核定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鑑輔會核定之疑似身心障礙學生。
(三)經校內學生輔導機制或補救教學後,仍有嚴重學習或適應困難之
學生。
(四)本局指定支援或巡迴輔導之他校學生。
資源班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同意後,得服
務集中式特教班之學生。
第一項第三款之學生,應於一年內經鑑輔會鑑定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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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源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服務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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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源班之教師員額,國民小學每班編制專任教師二人、國民中學每班
編制專任教師三人,本局並得按學校服務學生人數、人次、服務績效
及區域特教資源平衡等因素,依年度教師員額總數調整之。
每名資源班教師以服務學生六人至十二人為原則;超過或未達每名教
師服務人數上下限者,得增、減置教師員額。
前項服務學生人數,以每年三月一日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所載之
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學生人數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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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資源班教師以專任為原則,並應遴選具該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類特殊教
育教師資格者擔任。其有兼任行政職務者,以特殊教育組(以下簡稱
特教組)組長為限;兼任其他行政職務者,應提報本局核准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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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得以下列方式遴用資源班兼任教學人員,以因應學生學習及教學
需要:
(一)由資源班教師與校內具所需領域教學專長教師交換授課,其節數
應對等補足。
(二)運用資源班編制員額轉換鐘點費,遴用校內具所需領域教學專長
教師授課,或依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規定由各
類校外特殊專才人員兼任。
前項編制員額轉換,應配合資源班學期課程計畫為之,並經特推會審
議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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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資源班各領域(學科)之教學,應優先由具備該領域(學科)教學專
長之資源班教師或資源班兼任教學人員授課。資源班教師未具該領域
(學科)教學專長者,每學年應接受該領域(學科)八小時以上之研
習。
前項所稱領域(學科)教學專長,指修習師資培育大學開設之領域(
學科)教材教法或學科專業知能相關學分三學分以上,或修畢本局辦
理之領域(學科)教學工作坊課程並持有研習證書。
資源班教師應參與新北市教師進修研習實施要點第四點所列單位辦理
之特殊教育相關教育訓練及專業成長活動,每學年時數應達十八小時
以上,其中領域(學科)教學研習時數應達六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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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資源班專任教師之工作職責如下,並應與校內外相關教師或特教相關
專業人員合作:
(一)參與學生篩選、轉介及學習評估之相關工作。
(二)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依計畫執行。
(三)規劃、準備及執行各項教學、輔導、教學評量及轉銜等工作。
(四)提供普通班教師或家長所需之諮詢。
(五)協助普通班教師進行課程、教學與評量之調整。
(六)記錄學生各項學習表現,建立並管理學生檔案。
(七)依教學需要參與教學研究或在職訓練。
(八)協助辦理校內特殊教育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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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資源班每班置導師一人,由專任教師兼任;未置導師者,由資源班專
任教師負責導師工作。
資源班導師除專任教師工作外,另應與特教組合作,統籌規劃資源班
經營並協助推展下列工作事項:
(一)資源班年度工作。
(二)個案管理分配。
(三)資源班課程規劃、排課及授課教師分配。
(四)教學空間與教學資源管理。
(五)班級經費運用。
(六)評鑑學生學習績效。
(七)其他相關服務實施。
資源班導師有二人以上者,應推派其中一人統籌資源班會議召開與人
力分工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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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資源班每學期應召開工作會議三次以上,進行有關資源班運作、課
程教學、個案、學習成效及與普通班教師合作等事項之研討。必要
時,得邀請相關人員、普通班教師及其他人員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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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學校主管處(室)應督導資源班運作,並協調所需之行政支援事項
如下:
(一)結合校內外相關專業人員及教師,以協助進行課程規劃、教學
活動設計、教學方法研討及教學成效評估。
(二)督導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會議召開及成果檢討。
(三)督導服務對象及服務方式之適切性。
(四)協調安排學生之學習時間、節數與評量方式。
(五)協調分配資源班教師工作職責與分工合作事宜。
(六)安排相關教師參與資源班教學。
(七)提供教學空間、設備與資源。
(八)整合校內學生輔導機制及補救教學措施,主動轉介需資源班服
務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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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資源班教師之每學期教學開始、結束時間及教學方式,應比照普通
班科任教師辦理,無法如期開始者,應報請校長同意後延後實施。
但最晚不得逾開學日二日。
前項教師未授課期間,應進行宣導、諮詢、觀察評估或入班協助等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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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學生於資源班學習之領域、上課時間與節數、評量調整方式與成績
計算標準、所需相關支持服務、普通班教學調整措施、資源班教師
至普通班協助方式與內容,以及行政支援措施等相關事項,應於個
別化教育計畫會議討論,載明於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中,並經特推
會審查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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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資源班學生之學習內容應配合九年一貫領域課程,並依需要提供特
殊需求領域課程。但學生因受限於認知能力而學習九年一貫領域課
程有明顯困難者,得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後實施其他替代性
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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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資源班教師應依學生個別需要,與普通班教師充分合作,提供直接
教學或協助學生參與及適應普通班之學習,其方式包括小組教學、
個別指導、獨立學習指導、入班合作或協同教學、教師諮詢等,並
運用多媒體、科技及輔具等設備輔助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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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資源班教師授課之節數、服務人次及方式規定如下:
(一)專任教師及導師每人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國民小學十九節、
國民中學十六節,每節分鐘數比照普通班。因排課需要致每節
分鐘數不足時,得合併各節分鐘數計算。如跨教育階段授課,
其授課節數以該教師總授課分鐘數除以編制所屬教育階段之每
節分鐘數換算。
(二)每名教師每星期最低直接教學節數,國民小學十七節、國民中
學十四節;最低服務人次六十人次。
(三)每名教師應依學生需要,提供其在普通班學習之各項入班協助
或訓練,每星期以二節計,並得合併整學期服務時間計算。
(四)前二款之節數,得依各教師專長調整,報本局同意後實施。
(五)每名教師每節直接教學以服務三名至六名學生為原則,每節教
學人數超過或不足者,應提特推會審議;如因教學活動性質或
學生人數等因素,得與其他專長教師協同教學,其服務人次,
以該節之學生數除以教師數換算。
(六)每星期直接教學總服務人次中,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學生不得
超過五分之一。
(七)資源班教師因兼任學校行政工作減授課之節數,應由全校總授
課節數對等補足。
(八)因授課需要,需與普通班教師相互支援授課時,以不超過該資
源班授課總節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學校主管應依前項各款確實查核資源班教師授課時數與服務人次。
第一項第三款之協助或訓練事項,包括學習情形之觀察評估與討論
、教師諮詢、協同或示範教學、協助突發事件處理、班級宣導、參
與相關專業服務、行為介入方案實施示範、學生助理人員訓練、家
庭訪視,以及科技輔具使用訓練、評量調整方式練習、獨立學習指
導等工作。
依第一項第三款合併整學期服務時間計算者,每學期至少四十節,
並應確實記錄服務內容及時間於服務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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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資源班之排課原則如下:
(一)應配合普通班教學進度及協助學生跟上原班學習,以外加時段
為之。
(二)無法跟上進度之領域,於原班該領域上課時段至資源班學習。
(三)除經鑑輔會決議外,學生於普通班學習節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但有特殊情形者,應經學校特推會同意並報鑑輔會核備後為
之。
(四)國小低年級及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學生,優先以外加時段為之
。
(五)特殊需求領域之學習,應融入學生原班學習或其他學習領域中
實施。必要時,得經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決定後,於資源班以
單一領域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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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學生於資源班之學習節數,應依個別需要適當安排於下列時段:
(一)於原班該領域上課時段至資源班學習:得抽離該領域所有節數
,並應優先以語文或數學領域為主。
(二)於晨間活動、導師時間或午休等非領域學習時間或彈性學習節
數為之。
(三)經家長書面同意後於課後輔導時間實施,節數計入資源班教師
授課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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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學生接受資源班直接教學之學習領域成績評量,應依國民小學及國
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
量補充規定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優先採調整評量方式或成績計算比率等方式為之,評量內容
及通過標準參照同年級一般學生辦理。
(二)成績評量除含普通班之表現外,應納入資源班教師之評量結果
。
(三)成績評量重點應包括領域學習內容及態度,兼顧定期及平時評
量,以教師自編紙筆測驗、實作評量或檔案評量等評量方式為
之。
(四)因障礙情形嚴重無法採前款方式評量者,得依教學目標,以資
源班教師自編測驗、觀察、操作、晤談或其他適當之替代評量
方式執行。
(五)資源班評量結果納入學期總成績時,得視需要於成績登錄時加
註說明。
學校特推會得參酌前項原則,訂定校內資源班學生成績評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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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資源班教師應確實評量學生於資源班接受直接教學領域之學習表
現,每學期以書面方式呈現質與量之評量結果送主管處室審核,
並告知家長與普通班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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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資源班原則上應設於學校中心位置及一樓,設於二樓以上者,應
具合格之無障礙設施。資源班同一時段多組教學時,應保持互不
干擾之學習環境,其面積以不小於普通教室二分之一為原則。
學校應就課程及各領域(學科)教學需要,整體規劃資源班各教
室之空間與功能,包括教學、閱讀、獨立學習、小組討論等區域
,並提供適切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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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學校應將結合學生輔導機制或補救教學措施之轉介流程、學生個
別化教育計畫及需求彙整表、課程教學規劃(含學生學習內容、
上課時間與節數、教學分組)、排課結果與協調建議、評量方式
與成績計算標準、教師課表及依專長授課情形、入班協助方式與
時間、普通班教學調整、人力分配規劃及經費運用等資料送特推
會審議。其審議結果,學校各相關處(室)應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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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學校應定期通報更新資源班服務學生資料,並於每學年度開學後
一個月內,填報資源班課表、教師授課課表等相關表件,以利本
局列管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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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局依增設資源班班級數核給開辦設備費;增設數量範圍內,如
有增減班級數或教師編制數時,其開辦設備費五年內不重複核給
。
除依學校規模編列之基本辦公費外,學校應另依資源班班級數或
教師編制數比例編列常年事務費及教材編輯費,並應專款專用。
各項教學設備由學校就校內設備及經費設(購)置。確有困難者
,應檢具詳細計畫送本局申請,由本局依實際需求及計畫內容審
核通過後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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