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國民教育輔導團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構並完善課程發展與教學輔導體系
    ,落實課程政策,有效提升教學品質,特設置新北市政府國民教育輔
    導團(以下簡稱本團),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團核心理念:
  (一)創新:創新課程思維,開啟教學巧門。
  (二)專業:深耕領域專長,引領專業教學。
  (三)熱忱:帶動活潑教學,激發教師熱忱。
  (四)永續:傳承教學經驗,永續新北市教育。

三、本團工作目標如下:
  (一)研發創新教學策略,提升國民教育品質。
  (二)輔導教師研究進修,落實教學輔導政策。
  (三)激勵教師服務熱忱,增進課堂學習效果。
  (四)建立學習領域資源,豐富領域教學內涵。

四、本團組織如下:
  (一)團長: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綜理團務。
  (二)副團長:由本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任,襄理團務。
  (三)總幹事:由本局教育研究發展科科長擔任,負責本市各國民中小
        學之教學輔導業務。
  (四)課程督學:由團長指派具備課程專業領導能力之教育人員擔任,
        協助課程與教學相關政策之策劃與推動。
  (五)課程諮詢小組:由總幹事、課程督學及具相關專業人員等擔任委
        員,研擬課程與教學相關政策。
  (六)團務幹事:得調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小)教師
        擔任,負責規劃執行各項教學輔導工作業務。
  (七)正、副召集人:由國中小學習領域召集學校之校長、主任兼任。
  (八)專、兼任輔導員:由國民中小學教師擔任。
  (九)各領域得設研究員及儲備團員,並聘請專家學者擔任顧問。

五、本團運作方式如下:
  (一)每學年開學前召開團務會議,訂定團務工作計畫。
  (二)輔導方式:
        1.團體輔導︰專題演講、分區研討、教學演示、成長團體、通訊
          輔導、參觀活動、實作研習及教學研究心得分享等。
        2.個別輔導︰教學輔導、教學診斷與演示、諮詢輔導及問題座談
          等。
        3.專案研究︰進行教育相關研究,並輔導學校實施教學研究。
  (三)到校服務宣導課程政策,瞭解各校推行現況及困難,研擬解決策
        略,協助辦理各項課程發展與精進教學之相關事宜。
  (四)到校輔導以教學觀摩、相互研究、意見交流及分享心得等多種方
        式進行,建立良好互動關係,增進教學輔導效果,推展學習型組
        織之概念,以引導省思、提升教育品質。
  (五)辦理教學心得發表及相關教學研討會議,出版教師優良研究作品
        專輯,並發掘學校教學優良教師,推廣其優良教學方法或事蹟。
  (六)結合輔導團及所屬學校、社會資源,成為支援教師教學與專業發
        展之有效系統,並建置教學資源網站,進行課程設計及教材教法
        研究,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之平
        台,促進教師專業發展、建立學習社群。
  (七)每學年度結束時,各召集學校提出工作成果報告,送交本局參考
        。

六、本團人員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本團人員由本局依需求遴聘,輔導員透過公開之機制遴選(薦)
        ,由本局頒發聘書後任用之。每次聘期以一學年為原則,本局得
        視其表現情形予以續聘。
  (二)課程督學、團務幹事、專任輔導員等人員,得全時調用支援輔導
        團工作,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代課教師授課。其休假、
        休假旅遊補助及不休假獎金等比照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辦
        理。
  (三)輔導員得以全時公假(專任輔導員)或部分時間公假(兼任輔導
        員)支援方式從事輔導員工作。專任輔導員除固定返校授課外,
        其授課得以教學演示方式進行;兼任輔導員以每週固定減授課節
        數二至四節為原則(採全團至多三十六節,總量管制;但如受課
        程無法分割之限制,得彈性調整減課節數),以參與團務運作,
        團務時間由召集學校發文以公假方式辦理。輔導員減課所遺課務
        均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授課。
  (四)建立本局輔導員專業成長培訓制度,並派員參加教育部專業成長
        培訓課程。
  (五)獎勵機制:
        1.每年辦理外埠教育參訪與境外教育參訪,參與團員予以公假派
          代辦理。
        2.每年五月由召集學校依考核計畫進行考評並依相關規定提列獎
          懲;另訂獎勵制度公開表揚年資屆滿十年之資深優良團員。
        3.擔任輔導團員免兼導師,其擔任輔導團員年資視同導師年資。
        4.工作績效優良者,由本局於年度結束時,從優獎勵;具特殊貢
          獻者,年度中亦得辦理獎勵。
        5.擔任課程督學、團務幹事、輔導團員參加學校候用校長、候用
          主任或其他教育人員甄選、遷調時,其年資得比照本市學校兼
          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積分或酌予加分。

七、本團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及教育部專款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