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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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北市所屬各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
下簡稱服務),其課程規劃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內容兼顧作業輔導
、生活照顧及團康與體能活動或以學藝及各類藝能、育樂活動規劃,
並得視活動之需要,以班級或育樂營隊方式編班排課活動。但不得實
施超越學校教學進度之領域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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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課後照顧服務班之師資,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幼兒園合格教師、幼兒園教保員、
助理教保員。
(二)曾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或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
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教師。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為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畢業者,應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勞
工相關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
業訓練課程結訓。
(三)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
者。
(四)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但不包括保母人員。
(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或
勞工等相關單位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
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前項課後照顧班人員及師資,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
及查詢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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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辦理服務之時間,得斟酌實際情形,依下列規定調整,並以開學
第一星期開課為原則。但一年級上學期得延後一星期開課:
(一)學期中:放學後到十八時,得延長至十九時。
(二)寒暑假:上午八時到十八時。
(三)每星期六、星期日及寒暑假是否實施,以不影響學校教師進修、
備課為原則,由學校自行決定。
(四)課後照顧之節數依照顧時間長短做合理安排,每節授課時間為四
十分鐘,每節課之間應安排至少十分鐘之下課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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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務由學校自行辦理時,學校應訂定實施計畫,內容包括辦理班別、
時間、師資條件、收退費基準、活動內容、場地設施、安全照護及其
他相關事項。
前項學校自行辦理情形,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完成規劃,並辦理學
生參與意願調查,相關資料留校備查。
學校應妥善規劃安排場地,安置服務學生,如留校時間較長,應選擇
利於學生安全管理之場所,以維護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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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務除由學校自行辦理外,得就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依政府採購法及
相關規定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受委託人
)辦理。
學校依前項規定委託辦理服務者,其方式如下:
(一)學校應訂定實施計畫,評選須知及契約書範本,並應公告周知;
實施計畫應包含收費數額、活動內容、人員資格、編班方式、辦
理時間、辦理場所及相關必要事項。
(二)學校應組成評選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遴選學者專家、學
校行政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等組成之。
(三)評選委員會應就申請者之資格條件、組織型態、過去經營成果、
服務構想、具體服務計畫、師資素質、課程規劃、收費標準等事
項綜合審查,公開評選。
(四)服務所收費用應採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
(五)受委託人應受學校監督、管理,並接受學校所辦各項輔導、考核
評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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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辦理服務時,應依下列計算基準為上限,向學生收取費用 :
(一)學校自辦:
1.學校上班時間,每位學生收費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六十元乘
以每月或每學期節數除以零點七除以二十(人)等於每人每月
或每學期應繳金額。
2.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每位學生收費四百元乘以每月或每學
期節數除以零點七除以二十(人)等於每人每月或每學期應繳
金額。
3.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時間實施,每位學生收費(二百六
十元乘以上班時間每月或每學期總節數除以零點七除以二十(
人))加(四百元乘以下班時間每月或每學期總節數除以零點
七除以二十(人))等於每人每月或每學期應繳金額。
(二)委託辦理,學校上下班時間及寒暑假,每位學生收費四百一十元
乘以每月或每學期節數除以零點七除以二十(人)等於每人每月
或每學期應繳金額。
學校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方式辦理,並開立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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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依第六點第一項規定辦理委託服務時,學生繳交之費用,應由學
校收取後,依合約規定支付受委託人;受委託人非經學校同意,不得
以其他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
學校為因應學生按月繳費之需求,所代收費用中,需支付受委託人之
費用得按月支給。
受委託人如因非原委託契約約定事項,而另需使用學校設施,應依新
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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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校自行辦理服務之收費開支基準如下:
(一)教師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核實支給;午餐或午間指導時間學校
安排教師照顧學生者,應支給教師鐘點費。兩者合計以支應一節
鐘點費為限。
(二)行政費占百分之三十,支給項目包括弱勢學生學費、水電費(占
行政費百分之二十,即所收費用百分之六)、維修費、加班費及
其他相關費用。學校應依實際工作內容、人力及經費狀況妥善規
劃任務編組,費用之支領對象以實際參與工作之任務編組內人員
為限,得按加班費支給標準,核實支給。
學校所收費用,應以核發鐘點費為優先。如教師授課鐘點費核實支付
後,未達百分之七十時,剩餘費用始得用於行政費或其他相關費用之
開支。
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由學校依第一項基準計算後收取,小數位無條
件捨去取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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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開設之班級每班參加人數以十五人為原則,不得超過二十五人,並以
二十人為計算收費基準;未滿十五人時,得酌情提高收費,惟不得超
過原收費的百分之二十,並應報本局備查。
學生於放學後留校,學校得邀請家長會討論,由參加之學生付費聘請
人員負責衛生保健、巡堂及安全維護等事宜,應將相關費用均攤後,
併入收費基準中,以臨時人員方式加收辦理。
進用臨時人員的費用依勞動基本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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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校委託辦理服務之收費開支基準,除準用第九點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外,受委託人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二十為
原則,學校行政費(水電費為優先)以占總收費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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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學生參加服務之退費基準如下:
(一)開課前申請退費者,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二)開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應退還已繳費用三分之
二。
(三)開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應退
還已繳費用三分之一。
(四)開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不予退費。
學校如因故停課且未補課,應依上課天數比例辦理退費。
第一項退費基準,如學習材料費已購置成品者,應扣除材料費後發
還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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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優先並免費參加服務,除身心障
礙學生專班外,以分散編班為原則。如有身心障礙學生,應酌予減
少班級人數,每班身心障礙學生以二人為原則。
其他經學校評估需扶助之情況特殊學生,學校得運用仁愛基金或教
育儲蓄戶協助補助學費或經報本局專案核准者,得減免收費,惟學
校情況特殊學生補助名額,依本局年度經費編列情形核定之。
第一項及前項學生於本局受理申請日截止後加入者,其所需經費由
行政費下支應。
學校或受委託人每招收學生二十人,本點第一及第二項減免費用,
應自行負擔一人。
學生參與政府補助之各項教學活動時,同一時間僅得擇一申請,不
得重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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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學校辦理之教師及行政人員其態度認真負責者,除依據相關規定給
予獎勵外,本局得視辦理績效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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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局定期訪視與考核,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由本局駐區督學列入視導。
(二)由本局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訪視小組,分區定期至各校瞭解實
際辦理情形。
(三)擇期召開全市性檢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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