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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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提供就學安置之學校、班級類型如下:
(一)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高
中職)之一般類科。
(二)本市市立、私立高中職及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之集中式特殊教育
班(以下簡稱特教班)。
前項之班級或科別名稱,以當學年度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
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定名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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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身心障礙學生),
指持有直轄市、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
會)身心障礙資格證明,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以下簡稱應屆畢業生)。
(二)持有國民中學畢業證書或同等學歷(力)證明但無高中職學籍之
非應屆畢業生(以下簡稱非應屆畢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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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身心障礙學生未曾接受本府或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與本要點性
質相同之就學安置措施,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由本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監護人檢具相關表件,應屆畢業生及非應屆畢業生應分別向
原就讀學校、鑑輔會指定單位申請:
(一)申請就讀一般類科者,須為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學之應屆畢
業生或設籍本市之非應屆畢業生。
(二)申請就讀集中式特教班者,應為應屆畢業生或設籍本市之二十一
歲以下之非應屆畢業生。
就讀非本市之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因特殊因素需依本要點規定申請
就讀本市高中職一般類科者,由相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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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由本市鑑輔會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小組之高中職工作小組(
以下簡稱工作小組)統籌規劃辦理,工作小組成員包含鑑輔會委員、
學者專家、學校行政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負責訂定該學
年度辦理之實施計畫、簡章,並統整各障礙類別特質與需求,執行就
學安置工作。
本局得指派學校依各學年度實施計畫及各類簡章規定執行相關工作。
前項簡章內容應詳列作業時程、安置學校、群科、名額、報名資格及
方式、評估項目及方式、志願選填方式、就學安置程序、安置結果公
告、報到、餘額安置、申訴處理程序及其他升學安置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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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辦理程序如下:
(一)轉銜輔導:國民中學應規劃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納入個別化教育計畫中執行;輔導身心障礙學生選擇適性之學校
及群科,並依簡章規定提供具體資料及協助報名。
(二)就學安置:工作小組應審議身心障礙學生報名資格及安置志願;
參酌身心障礙學生各項表現進行綜合研判,並提報本市鑑輔會確
認議決其安置學校及群(科)別。
(三)就學輔導:高中職及特殊教育學校應依本市鑑輔會議決結果安置
身心障礙學生,並於開學前完成相關轉銜事項,提供身心障礙學
生所需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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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高中職一般類科就學安置名額,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總名額數:由本局依該學年度身心障礙應屆畢業生需求數及高中
職核定招生總名額之百分之二以上為準核定之。
(二)障礙類別之名額數:由本局依該學年度該校核定招生名額數及身
心障礙應屆畢業生各障礙類別所占比率核定之。
(三)群科之名額數:由本局依該學年度身心障礙應屆畢業生就讀群科
需求情形,協調高中職核定之。
前項各款名額不包含本辦法第三條所定名額。
集中式特教班名額,依該學年度核定之招生班級數、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特殊教育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三條及特殊教育學
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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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本要點申請就學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經本市鑑輔會安置確認後,
於簡章規定之報到日前,報名參加當學年度其他入學管道如未報到者
,仍得依本要點安置結果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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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身心障礙學生未申請本要點之就學安置,且未經其他一般入學管道錄
取者,得就本要點之賸餘名額辦理之。
前項賸餘名額之計算方式為本要點所開列之名額扣除已公告之安置名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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