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級中學學生重修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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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為辦理新北市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市立高中)學生重修
    事宜,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四
    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市立高中學生重修方式以修讀下一年級開設之課程為原則,必要時,
    得考量課程性質、實際情況選擇專班重修或自學輔導方式為之。
    以前項專班重修方式,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者,其開班之重修學生人
    數以二十人為原則,但學校得視實際需要及經費許可條件,調整開班
    人數。

三、市立高中學生上課、面授指導時數及開課、自學期間依下列之規定:
  (一)專班重修:重修各科目,除上課時數不得少於原應修課節數之四
        分之一,且其開課時間至少應達三星期以上外,由學校視實際需
        要訂定之。
  (二)自學輔導:重修各科目,重修學生自學期間應達三星期以上,其
        面授指導時數,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二小時。

四、市立高中學生重修之辦理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求訂定之。

五、第三點各款重修之成績,其採計及處理方式如下:
  (一)重修學生依學校規定完成學年重修課程者,學校應辦理成績評量
        ,經評量成績及格者,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仍不及格者
        ,依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重修專班及自學輔導各次成績評量所占比率由各校自行訂定之。
  (三)重修專班及自學輔導成績登錄,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之規
        定辦理。
  (四)轉學生學分依各校規定抵免後,應重修之科目以參加學年重修專
        班,或自學輔導補足之。

六、收費基準:
  (一)重修每學分以收取新臺幣六百元為原則,惟學校得依開班基準人
        數及每學分實際上課節數訂定收費級距。
  (二)延修學生繳交重修學分費如超過當學年度三年級學生學雜費繳交
        數額,則以三年級學雜費數額為上限。
  (三)已享雜費優待補助者,其重修學分費不再補助,惟低收入戶子女
        必要時,得由學校在經費許可條件下,免收其重修學分費。

七、經費支出:
  (一)各項收費須納入年度預算內編列。
  (二)重修授課鐘點費,於上課期間開課依中等學校兼代課鐘點費支給
        辦法辦理;於課後或寒暑假期間開課,依新北市市立完全中學暨
        國民中學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辦理。
  (三)學分費以支用教師鐘點費及教材、講義、行政費等費用為主,教
        材、講義、行政費等費用以不超出收費總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如收費不敷使用,應以支付教師鐘點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