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依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七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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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所稱公立幼兒園,指設立於新北市之市立幼兒園及公立學校附
設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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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立幼兒園行政組織各組設立標準依本標準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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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立幼兒園各組掌理事項,依本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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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立幼兒園之員額設置,依下列規定:
(一)園長、組長、教保服務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及學前特殊教育教師
依本標準規定設置。
(二)護理人員:每園應置一人。
(三)職員:招收人數含分班在九十人以下者,置專任一人;九十一人
至一百八十人者,置專任二人;一百八十一人至二百七十一人者
,置專任三人;二百七十一人以上者,置專任四人。倘分班招收
人數九十人以上者,增置一人。
(四)廚工:本園或分班招收人數分別在九十人以下者,各置一人;超
過九十人者,每九十人增置一人,不足九十人以九十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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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本標準規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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