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立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設置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本基準依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七條
    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所稱公立幼兒園,指設立於新北市之市立幼兒園及公立學校附
    設幼兒園。

三、公立幼兒園行政組織各組設立標準依本標準設立。

四、公立幼兒園各組掌理事項,依本標準規定。

五、市立幼兒園之員額設置,依下列規定:
  (一)園長、組長、教保服務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及學前特殊教育教師
        依本標準規定設置。
  (二)護理人員:每園應置一人。
  (三)職員:招收人數含分班在九十人以下者,置專任一人;九十一人
        至一百八十人者,置專任二人;一百八十一人至二百七十一人者
        ,置專任三人;二百七十一人以上者,置專任四人。倘分班招收
        人數九十人以上者,增置一人。
  (四)廚工:本園或分班招收人數分別在九十人以下者,各置一人;超
        過九十人者,每九十人增置一人,不足九十人以九十人計。

六、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本標準規定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