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
下簡稱學校)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
規定,置課程諮詢教師,強化課程輔導諮詢,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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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課程輔導諮詢,係指教師參考學校課程計畫、選課輔導手
冊、學生性向與興趣測驗、進路發展及其他相關資訊,就學生修習課
程提供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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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應置課程諮詢教師,其工作內容規定如下:
(一)每學期學生選課前,協助學校編輯選課輔導手冊,並向學生、家
長及教師說明學校課程計畫之課程及其與學生進路發展之關聯。
(二)每學期學生選課期間,參考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以團體或個別方
式提供學生諮詢。
(三)針對有生涯輔導需求之學生,由專任輔導教師或導師依其性向及
興趣測驗結果輔導後,提供個別方式之課程諮詢。
(四)課程諮詢紀錄登載於學生學習歷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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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應遴選現職合格專任教師,參加教育部或本局辦理之課程諮詢專
業知能研習。
學校為辦理前項遴選事宜,應組成課程諮詢教師遴選會;其組織、運
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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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師完成第四點第一項研習並取得證明文件者,具有擔任課程諮詢教
師之資格。
學校應遴選具前項資格之教師擔任課程諮詢教師;學校設有專業群科
或專門學程者,應優先遴選具前項資格之各該群科、學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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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應遴選課程諮詢教師一人兼任召集人,統籌規劃及辦理課程諮詢
工作;課程諮詢教師僅一人者,為當然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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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課程諮詢教師及召集人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得按新北市高級中等學
校教師每星期授課節數標準所定專任教師、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兼
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減授如下:
(一)課程諮詢教師:減授一節至二節。
(二)召集人:減授二節至四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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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減授總節數,以學校當學年度適用總綱之學生總
數計算;其計算基準如下:
(一)學生總數一百人以下:三節。
(二)學生總數一百零一人以上:每滿一百人,增一節。
學校得於前項總節數範圍內,調整課程諮詢教師之人數。
一百零七學年度學校置課程諮詢教師一人,減授二節,辦理第三點第
一項第一款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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