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為規範新北市所屬各級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工友員
額,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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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工友員額,以學校之校本部及分校(分班)之班級數為核定基準
。但本基準之班級數計算,不採計進修學校之班級。
本基準所稱班級數,於各級學校之核計標準如下:
(一)國民小學:包含普通班、體育班、藝術才能班、特殊教育班。
(二)國民中學:國民中學及附設國民小學之普通班、體育班、藝術
才能班(含原住民藝術才能班)、特殊教育班。
(三)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等學校及附設國民中小學之普通班、體
育班、藝術才能班(含原住民藝術才能班)、特殊教育班。
(四)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專業類科(含農業、海事水產
類、工業及藝術類、商業及家事類、綜合高中學程)、體育班
、建教合作班。
學校附設之幼兒園班級數,原則不併入該校之班級數計算。但學校因
減班致工友員額縮編影響校務運作者,得納入其附設幼兒園班級數計
算。但不得逾減班前之員額。
學校附設之幼兒園廚工員額不列入工友員額之計算,另依幼兒園行政
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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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民小學工友(含技工)員額如下:
(一)普通工友:依學校班級數,一班至十二班設置一人;十三班至
三十班設置二人;三十一班至四十八班設置三人;四十九班至
六十六班設置四人;六十七班至九十六班設置五人;九十七班
以上設置六人。
(二)技術工友:得視實際需要從嚴核定,至多不超過前款普通工友
基本員額三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普通工友總人數,含前項第二款技術工友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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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工友(含技工)員額如下:
(一)普通工友:
依學校班級數,一班至九班設置一人;十班至二十四班設置二
人;二十五班至三十九班設置三人;四十班至五十四班設置四
人;五十五班至七十二班設置五人;七十三班至八十四班設置
六人;八十五班至一百一十四班設置七人;一百一十五班以上
設置八人。
(二)技術工友:得視實際需要從嚴核定,至多不超過前款普通工友
基本員額三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普通工友總人數,含前項第二款技術工友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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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殊教育學校之工友員額設置基準,另依特殊教育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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