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輔導團設置及運作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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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構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特殊教育課程發展、教學精進與教育研究之輔導體系,增進本市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特殊教育品質,依新北市特殊教育行
    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第二條規定,設新北市特殊教育輔導團(
    以下簡稱本團),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團工作目標如下:
    (一)研發適性教學策略,提升特殊教育品質。
    (二)輔導教師研究進修,落實教學輔導政策。
    (三)激勵教師服務熱忱,增進課堂學習效果。
    (四)建立領域教學資源,豐富特教教學內涵。
    (五)強化學校特教運作,實踐教育機會均等。

三、本團採任務編組,其組織、人力來源及職責如下:
    (一)團長:由本局局長兼任,綜理團務。
    (二)副團長:由本局副局長兼任,襄理團務。
    (三)總幹事:由本局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負責團務行政支援及督
          導工作。
    (四)諮詢顧問:由團長邀請特殊教育專家學者、具備特殊教育專業
          或領導能力之教育人員擔任,提供團務運作諮詢、指導輔導小
          組專業成長並協助推動專案或年度重點工作。
    (五)團務幹事:由特殊教育科業務承辦人及各市級特教資源中心人
          員擔任,襄助總幹事推動團務工作。
    (六)分團及輔導小組:
          1.本團設身心障礙教育類分團及資賦優異教育類分團,各分團
            置總召集人一人,由團長就本市校長或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學
            校校長聘兼之,負責統籌規劃及推展分團年度輔導工作;另
            得視需要置執行秘書至多二人,由總召集人遴選適當人員兼
            任。
          2.分團依需要設若干輔導小組,各輔導小組置召集人一人,並
            得視需要置副召集人一人至三人,由團長就本市校長或特殊
            教育資源中心主任聘兼之;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輔導小組
            召集人指定專任、兼任輔導員、各市級特教資源中心組長或
            適當人員擔任。
          3.各輔導小組置專、兼任輔導員若干人,遴聘教學優良之學校
            教師或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組員擔任;並得視需要置執行秘書
            、研究員、儲備團員及聘請學者專家指導。
    輔導團各組人力來源、配置,由本局依年度工作任務及遴聘結果核定
    ,並依工作任務及專長分組執行工作。

四、本團每學年度至少應召開二次團務會議,研商年度工作重點計畫、各
    分團與輔導小組工作協調及執行成效檢討,並得視需求加開團務會議
    。
    各輔導小組至少每二個月應召開一次小組會議,於每學年開始前策定
    當學年度輔導工作計畫,並於每學年度結束前,提工作成果報告送本
    局備查。其工作任務如下:
    (一)課程政策宣導轉化:傳達本局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相關政策,
          並適時反映學校政策推行困難,協助本局研究困難解決策略及
          辦理各項課程發展與精進教學之相關事宜。
    (二)教學專業實踐引領:以公開授課(含共同備課、觀課及議課)
          為核心,結合分享心得及共同參與等多種方式進行,推展教師
          專業學習社群概念,鼓勵課程設計與教材教法研究以及普通班
          課程與評量調整實踐。
    (三)實踐知識擴散分享:教學實作推廣分享、教學影音媒體製作及
          相關教學研討會議,出版教師優良研究作品專輯,並發掘學校
          教學優良教師,推廣其優良教學方法或事蹟。
    (四)資源交流平台經營:整合資源,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
          、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之平台,建置教學資源網站、建立專業
          學習社群,支援教師專業發展。
    (五)特殊教育輔導支持:輔導學校精進特殊教育工作規劃與運作,
          分享班級經營經驗,協助學生問題處理及輔導。
    (六)其他法令規定及本局交辦本團團務相關任務。
    各輔導小組得採取下列方式輔導學校或教師:
    (一)團體輔導︰全市或區域性之專題演講、教學工作坊、分區研討
          、公開授課、成長團體、通訊輔導、參觀活動、實作研習及教
          學研究心得分享等。
    (二)個別輔導︰教學輔導、教學診斷、公開授課、諮詢輔導、個案
          討論及問題座談等。
    (三)專案研究︰輔導員應進行教育相關研究,並輔導學校進行教學
          研究。

五、每年由本局公告輔導團遴選(薦)簡章並組成評審小組,以邀請、推
    薦及申請等方式,遴聘教學或特教行政經驗五年以上、具專業知能及
    持續自我成長者擔任本團輔導員。
    本團成員由本局頒發聘書,每次聘期以一學年為原則,並得視本局業
    務需求或表現情形予以續聘。

六、本團人員之權利如下:
    (一)團務幹事、專任輔導員等人員得全時調用支援輔導團工作,所
          遺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代課教師授課;本團全時調用之人
          員,其休假、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獎勵等,比照兼任行政職務
          教師辦理,但其原職務有休假、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獎勵者,
          不重複核發。
    (二)團員授課規範如下:
          1.專任輔導員:以全時公假或部分時間公假支援教學輔導工作
            。
          2.分團、輔導小組兼任執行秘書及兼任輔導員:以部分時間公
            假支援團務運作及教學輔導工作,每星期減授課節數由所屬
            學校另聘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授課,各輔導小組每週減授課
            節數採總量管制至多三十六節。輔導員減授課節數視為該教
            師基本授課節數,得依相關規定支領超時授課鐘點費。
          3.研究員及儲備團員以不減課為原則。
    本團人員每星期減授課節數於每年六月底前報局審查。
    減授課節數以外時間,因本局指派從事本團相關公務,以公假派代方
    式出席。

七、本團團員除應參與團務會議及配合團務推動外,其工作義務如下:
    (一)專任輔導員:負責規劃執行工作計畫與團務行政業務、帶領團
          員提升教學輔導專業知能、規劃執行教師專業成長活動、到校
          輔導、初任教師輔導、諮詢、研究、宣導以及每學年至少應進
          行一次分區層級以上公開授課。
    (二)兼任輔導員:規劃執行教師專業成長活動、執行課程與教學輔
          導、到校輔導、初任教師輔導、諮詢、研究、宣導以及每學年
          至少應進行一次分區層級以上公開授課。
    (三)研究員:課程與教學研修及團務諮詢。
    (四)儲備團員:協助專、兼任團員推展團務工作,見習課程與教學
          輔導、到校輔導、諮詢、研究及宣導等團務。

八、本局對團員獎勵措施如下:
    (一)分團總召集人、各輔導小組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本局逕行考
          核並辦理敘獎事宜。
    (二)各輔導小組召集人於五月三十一日前依輔導員工作表現及相關
          規定提列獎懲;另訂獎勵制度,公開表揚年資屆滿十年之資深
          優良團員。
    (三)輔導團團務幹事、執行秘書及專任、兼任輔導員,參加候用校
          長及主任甄選時,其年資得比照兼任主任職務採計積分或酌予
          加分,採計標準以當年度簡章為主。
    (四)輔導員除接受本團相關專業成長培訓課程外,得規劃特殊教育
          自我精進課程或行動研究,並經本局審查同意後,申請相關經
          費補助,以精進本團業務推展。
    (五)每年辦理教育交流,參與團員予以公假派代辦理。
    (六)本局得編列相關經費,提供團員參訪、出國交流,以拓展視野
          ,精進特殊教育知能。

九、本團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款及本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