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新北市所轄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各校)安排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
    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發展,衡酌學生成長生理需求,各校訂定學生在
    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時,應以健全身心發展、強調主動學習、提升學
    習品質為目的。

三、各校應依據學生需求、學校條件、社區特性及社會期待,並考量校園
    安全、交通狀況及家庭需求等因素,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
    。

四、學習節數每日排課及每週節數應依總綱之規定;非學習節數之時間及
    活動內容,由各校依本注意事項納入作息時間規劃辦理。
    前項學習節數,每日排課以七節為原則;各校如有特殊需求,應提報
    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許可後實施。

五、各校得訂定學生每日上學及放學時間,如因班級經營、課後社團活動
    、代表隊培(集)訓、學校重要活動或其他特殊需求,在學生安全無
    虞前提下,各校得調整部分上學及放學時間。

六、學生如因個人或家庭特殊因素,提早上學或延遲放學時,各校有維護
    學生安全之責,提供適當安置場所或相關必要措施。

七、為增進師生互動機會,以利班級經營及生活教育進行,各校得於上午
    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實施非學習節數之活動。
    前項屬國民中學全校集合之活動,每週以不超過二日為原則;為維護
    學生身心健康,培養主動學習,每週至少得安排二日自主學習。

八、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但得視其
    情節,採取適當之正向輔導管教措施。

九、各校實施課業輔導及課後照顧,依新北巿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輔導實施
    要點及新北市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辦理。

十、各校設有進修補習學校等其他學制或班別者,其作息時間由各校依相
    關規定另訂之。

十一、各校應依本注意事項擬訂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表,循民主參與之程序
      ,與學生、教師及家長充分溝通,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納入課程計畫,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本局備查。

十二、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總綱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