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立國民中小學小型學校轉型發展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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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
    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小型學校
    永續發展及保障學生就學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小型學校如下:
  (一)本市除烏來區外之國民中小學,其全校學生人數於當年度在五十
        人以下者。
  (二)本市烏來區之國民中小學,其全校學生人數於當年度在二十人以
        下者。

三、小型學校應擬定學校轉型發展計畫,經校務會議議決後報本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審議。

四、本局應成立本市公立國民中小學小型學校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
    組),評估審查小型學校轉型發展計畫及執行成效。
    前項審查小組成員,由本局指派或推薦教育相關人員等組成之;本要
    點有關審查小組成員、執行相關計畫、內容及說明,由本局另訂之。

五、本局依小型學校轉型發展計畫執行成效,認其有合併或裁撤之必要時
    ,應經本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及本府核定後執行。
    第二點第二款本市烏來區小型學校,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八條規定,
    於徵得設籍於該學區年滿二十歲居民之多數同意,得合併設立學校或
    實施合併教學。
    依前二項規定合併或裁撤小型學校,其教職員工生權益之保障、學生
    學籍保存之管理和校產財物預算之處理,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