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本局國家賠償案件之事項。

三、本小組置成員五人至九人,除由本局局長指派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並
    為當然成員外,其餘成員由就下列人員遴聘(派)兼之:
  (一)教育或法律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二)本局相關業務主管、督學及熟諳法律人員三人至五人。
    本小組成員任期二年,成員期滿得續遴聘(派)兼之;任期中委員出
    缺時,本局得補遴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
    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其中一人或由出席成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小組之決議,應有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成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辦理。

五、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或利害
    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視案件需要邀請具有專門知識或經驗之人
    陳述意見。

六、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七、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