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府教育局主管學校違反性別平
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
性並予以適當及公平之裁處,特訂定本基準。
|
二、本府知悉涉嫌違反本法規定情事者,得組成調查小組實地稽查、蒐證
。
|
三、本府對違反本法規定之罰鍰,得聘請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之專家學者及
律師代表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
三分之一。
|
四、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事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
五、違反本法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下列情形,認依前點所定裁罰基準
處罰仍屬過輕或過重者,得在法定處罰金額額度內,予以加重或減輕
處罰,並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必要時,並得提經本府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討論議決:
(一)違反本法所定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二)對學生受教權、人格尊嚴及人身安全等事項所生影響。
(三)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
(四)受處罰者之資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