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公務機密維護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訂定之。

二、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國家機密文書區
    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三級;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列為密等級。
    不同等級之機密文書合併使用或處理,以其中最高之等級為機密等級
    。

三、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處理機密文書,除依國家機密保
    護法及施行細則、文書處理手冊、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等其
    他規定外,均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四、機密文書各項作業,包括收發、登記、擬辦、會商、繕校、打字、裝
    訂、用印、封發、傳遞、保管、移交、銷毀、分發、印刷、複製及解
    密等,由本局政風室(以下簡稱政風室)會同本局秘書室(以下簡稱
    秘書室)隨時瞭解各項文書保密遵守情形,適時導正,避免洩密情事
    發生。

五、電話及通信設施機密維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話通聯應避免談及公務上知悉及事關民眾權益之秘密事項,對
        於探詢或洽辦公務上屬秘密事項,應拒絕回答。
  (二)電話機及電話線路由各科室同仁自主檢查,以防止洩漏機密,如
        發現異常裝置物,應保持現場完整,除通知政風室外,並洽請有
        關機關派員處理。

六、影印機及電話傳真機之機密維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公務需要影印機密文件資料,除辦理該機密業務者外,應先經
        單位主管核准。影印過程除應避免他人窺視外,因誤印、印畢等
        之廢紙,應由業務承辦人立即銷毀。
  (二)機密文件資料不得使用電話傳真機傳送。但有急迫且必要時,應
        先以電話確認接收單位與人員後再行傳送,傳送過程中傳送及接
        收雙方應全程在場,傳送完畢應核對張數。並嚴禁使用自動傳送
        處理。

七、機密性質之會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議議事範圍涉及機密事項者,應事先核定機密等級,並由主席
        或指定人員在會議開始及終結時口頭宣布。
  (二)會議會場應選擇環境單純或有隔音設備處所舉行,會議召開前,
        承辦單位應確實檢視會場陳設及週邊環境,防止竊聽情事發生。
  (三)承辦單位應確實審查與會人員資格,會議資料應編號發放,並由
        與會人員簽收,會後文件資料應當場收回,機密會議未經承辦單
        位許可,不得抄錄、攝影、錄音或以其他方式保存會議內容或對
        外傳輸現場影音。
  (四)會議結束後,承辦單位應對遺棄之文件或廢紙,回收銷毀或作妥
        善之處理。

八、一般保密事項規定如下:
  (一)對於本局製作之文書或經辦案件,除依法得公開者外,應遵守公
        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絕對保守機密,不得洩漏。
  (二)不得將電腦登入之相關帳號密碼記錄於個人辦公區域周邊。
  (三)文書之處理,不得隨意散置或出示他人,文書放置時,應背面朝
        上或放於公文夾內,以防止被他人窺視。下班或臨時離開辦公場
        所時,應將公文收藏於辦公桌抽屜或公文櫃內並予加鎖;電腦應
        設定螢幕保護密碼或關機,個人使用之行動儲存設備應予妥善收
        存。
  (四)私人日記、通信、撰文、著作或網路發表言論,其內容不得涉及
        公務機密,使用電話洽公時應避免涉及機密內容。
  (五)各單位委託他人於本局修繕、佈置或處理事務時,承辦人應在旁
        監督,以防機密或重要文件窺視或流失。
  (六)辦理機密文書人員,發現機密內容已洩漏、遺失或有洩漏遺失之
        虞時,應即報告所屬主管會同政風室查明處理。
  (七)接待來賓時,主辦單位對於簡報或說明,應事先審查,內容避免
        提及機密事項,以防洩密。

九、各單位處理重大人事甄選(試)、重要會議、重要採購或其他應保密
    事項之機密案件,得視案情需要協調政風室預先研擬專案保密措施據
    以執行,並針對執行情形提出檢討及具體建議。

十、公務機密維護宣導工作,依本局業務特性、發生案例或員工實際需要
    ,由政風室規劃辦理。

十一、政風室得視情況需要,擬定檢查計畫,會同秘書室及相關單位實施
      定期、不定期之公務機密維護檢核,並依檢核結果就優劣缺失及改
      進意見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本局所屬各機關學校得依本要點規定,訂定相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