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體育名人選拔及表揚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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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選拔及表揚參與體育競賽表現優異之
    選手及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體育運動重大貢獻人士(以下簡稱
    體育名人),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設籍本市之體育名人。

三、體育名人之推薦類別及應備資格如下:
  (一)體育競賽類:經遴選為正式國家代表隊選手或本市選手,並符合
        以下資格之一:
        1.參加國光體育獎章所列之國際正式賽事,並曾獲國光體育獎章
          者。
        2.參與國內外賽事,於賽會期間表現足於擔任體育楷模。
  (二)體育貢獻類:對本市全民體育、社會體育及競技體育等體育發展
        具有重大貢獻,並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1.對體育運動文化制度建立有重大功勞與卓越成就者。
        2.對於本市體育運動普及發展有顯著成就或持續貢獻者。
        3.經核定為運動賽會之國家代表隊或國家培訓隊教練,並於國際
          正式賽事獲得優秀成績。
        4.在本市體育運動發展中具有特殊歷史意義者。
        5.捐資、購置運動器材或興建運動設施達到改善運動環境,或出
          資舉辦體育賽事、活動,對推展體育確有績效,並符合教育部
          體育署體育推手獎贊助類核定之條件。

四、體育名人推薦及選拔程序如下:
  (一)推薦方式:於本府公告期限內填具推薦書(如附件一)及資格查
        核表(如附件二)後,自行或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民間立案
        團體(以下簡稱推薦人)向本府提出推薦。
  (二)初審:由本府體育處成立初審小組進行推薦資料初審;資料如有
        不齊或逾期送件者,不予受理。
  (三)複審:
        1.由本府聘請本市體育代表、學校代表及本府代表組成訪查小組
          ,依據被推薦人資料實地查訪,並於推薦書之實地查訪欄填寫
          具體事實及簽章後,提複審小組進行複審。
        2.獲獎名額以各推薦類別投件數量百分之五為基準。但遇特殊情
          況時,得經複審小組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同意後調整之。 .
        3.複審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採無記
          名投票及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4.複審小組之獲獎人選決議,應簽請本市市長核定;無獲獎人選
          之決議亦同。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之複審小組成員九人至十二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
    擔任召集人,其餘成員包括本市體育總會代表、專家學者、學校代表
    、社會公正人士及本府有關機關代表。

五、辦理推薦及選拔程序之注意事項如下:
  (一)選拔以二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二)推薦人送件前應詳細檢核所附資料並應如實填具,不得偽造或變
        造;如經本府查證屬虛偽不實者,被推薦人喪失選拔資格。
  (三)獲獎人選名單公布於本府體育處入口網站公告區,並另行通知獲
        獎人辦理後續受獎事宜,未獲獎人不另行通知。(網址http://
        www.t-sports.ntpc.gov.tw)。
  (四)推薦資料,不論得獎與否,一律不予退還,並由本府於選拔結束
        後銷毀。
  (五)獲獎人應配合本府辦理專訪及編輯,並提供個人文物事蹟供本市
        體育名人館設展使用。
  (六)被推薦人或獲獎人,如涉有賭博、禁藥等不法事件,經本府認定
        情節嚴重者,喪失選拔及獲獎資格;其已獲獎者,應廢止或撤銷
        並追回獎座及獎狀。

六、體育名人之獎勵及表揚方式如下:
  (一)由本府公開表揚獲獎人,並頒贈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
  (二)得獎事蹟由本府聘請專業人士進行專訪及編輯,相關文物事蹟則
        設置於本市體育名人館展示。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得邀請獲獎人參與經驗分享及理念傳承等
        相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