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整合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19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8條。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9條、22條及23條。
三、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8條。
四、內政部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整合實施方案。
五、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實施方案。
六、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七、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八、身心障礙者接受社會福利服務之轉銜實施要點。

貳、目的
一、結合本縣社會福利、教育、衛生、勞工等相關單位及人員,以科際整
    合之專業團隊合作方式,提供身心障礙者整體而持續性的個別化專業
    服務。
二、建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流程,確立各相關單位分工權責。

參、主辦單位
    臺北縣政府社會局
    臺北縣政府衛生局
    臺北縣政府教育局
    臺北縣政府勞工局

肆、協辦單位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
    本縣各就業服務站
    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本縣各級教育階段學校
    本縣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
    本縣各行政院身心障礙者鑑定指定醫療機構

伍、實施原則
一、定期邀集相關人員組成工作小組並召開轉銜服務聯繫會報,俾利克服
    瓶頸並促進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
二、主辦單位接受其他單位服務轉銜時,應先查閱內政部設置之轉銜個案
    管理系統,以瞭解個案服務史;辦理服務移轉時,亦應繳交相關轉銜
    資料。
三、社政部門應設置個案管理中心,掌握個案需求,並轉請各主辦單位之
    專責人員,辦理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工作。
四、對身心障礙者於不同生涯階段,設計個別化的轉銜服務,該項服務之
    規劃應邀請本人及其家人共同參與。
五、轉銜資料應包括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各階段專業服務資料、家庭支
    持計畫、身心狀況評估、未來服務提供協助建議方案及轉銜準備服務
    事項。

陸、方案內容及分工
┌──┬────┬─────────────────┬────┐
│發展│採行措施│實施要領                          │辦理單位│
│階段│        │                                  │        │
├──┼────┼─────────────────┼────┤
│0-6 │發展遲緩│1.社會局應設立發展遲緩兒童單一通報│社會局(│
│歲發│與身心障│  轉介中心辦理通報、轉介服務。    │兒少科)│
│展遲│礙兒童早│2.受理評估團隊應於安排評估 4-8  週│        │
│緩與│期療育應│  內,將轉銜所需資料送轉介中心。  │教育局(│
│身心│依內政部│3.通報轉介中心應依評估報告結果,提│幼教科)│
│障礙│兒童局「│  供發展遲緩與身心障礙兒童及其家庭│        │
│學齡│發展遲緩│  個別化服務與療育轉介服務。      │衛生局  │
│前兒│兒童早期│4.應協調兒童福利機構、學校、民間教│        │
│童轉│療育服務│  育、醫院提供發展遲緩與身心障礙兒│學前幼托│
│銜服│實施方案│  童及其家庭適性服務,加強兒童融合│機構    │
│務  │」及「身│  教育環境,同時定期檢視與評估融合│        │
│    │心障礙者│  教育及服務提供之成效。          │療育機構│
│    │權益促進│5.教育局應於每年 12 月依據特殊教育│        │
│    │實施方案│  通報網記載次年需就讀幼托園所(機│        │
│    │」相關規│  構)之 3  歲至 6  歲發展遲緩與身│        │
│    │定辦理,│  心障礙兒童相關資料,及早規劃服務│        │
│    │有關轉銜│  。                              │        │
│    │服務則依│6.通報轉介中心應於轉出至少 1  個月│        │
│    │右列原則│  前,邀請兒童家人、學齡前幼托園所│        │
│    │實施。  │  (機構)及相關人員召開轉銜會議。│        │
│    │        │7.通報轉介中心於完成轉銜後,應在 2│        │
│    │        │  週內將轉銜資料通報於全國身心障礙│        │
│    │        │  者生涯轉銜個案資料管理系統,並將│        │
│    │        │  轉銜資料紙本移送學齡前幼托園所(│        │
│    │        │  機構)。                        │        │
│    │        │8.通報轉介中心於完成轉銜後,應配合│        │
│    │        │  學齡前幼托園所(機構)持續追蹤 6│        │
│    │        │  個月。                          │        │
│    │        │9.各學齡前幼托園所(機構)應於開學│        │
│    │        │  1 個月內邀請兒童家人及原服務單位│        │
│    │        │  相關專業人員召開轉銜(輔導)會議│        │
│    │        │  ,訂立個別化的服務計畫。        │        │
│    │        │10. 經通報轉介而未入學之發展遲緩或│        │
│    │        │    身心障礙兒童,學齡前幼托園所(│        │
│    │        │    機構)應回報教育或社政單位彙轉│        │
│    │        │    通報轉介中心辦理後續追蹤。    │        │
├──┼────┼─────────────────┼────┤
│7-15│各教育階│1.教育局應於每年 12 月依據特殊教育│教育局(│
│歲國│段身心障│  通報網記載次年需就讀國小之身心障│幼教科、│
│小轉│礙學生轉│  礙學生相關資料,規劃升學事宜。  │特教科)│
│銜服│銜服務應│2.學齡前幼托園所(機構)應於學童就│        │
│務  │依特殊教│  讀國小至少 1  個月前,邀請兒童本│社會局  │
│    │育法施行│  人、家人,及將就讀國小相關人員召│        │
│    │細則第 1│  開轉銜會議。                    │國民小學│
│    │8 條、教│3.學齡前幼托園所(機構)完成轉銜後│        │
│    │育部「各│  ,應在 2  週內將轉銜資料通報於全│學前幼托│
│    │教育階段│  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個案資料管理│機構    │
│    │身心障礙│  系統,並將轉銜資料紙本移送將就讀│        │
│    │學生轉銜│  國小並追蹤 6  個月。            │        │
│    │服務實施│4.開學 2  週後對應入學而未就學之身│        │
│    │要點」等│  心障礙學生,即將就讀之國小應造冊│        │
│    │相關規定│  通報學齡前幼托園所(機構)及社政│        │
│    │及右列原│  單位追蹤了解。                  │        │
│    │則實施。│5.學齡前幼托園所(機構)應配合社政│        │
│    │        │  單位辦理未就學學生追蹤 6  個月。│        │
│    │        │6.各國小應於開學 1  個月內邀請學童│        │
│    │        │  本人、家人、相關教師、學齡前幼托│        │
│    │        │  園所(機構)相關人員及專業人員召│        │
│    │        │  開轉銜(輔導)會議,以利提供身心│        │
│    │        │  障礙學生在校醫療、復健或福利服務│        │
│    │        │  等整體化服務。                  │        │
│    │        │7.各國小應於學生畢業前辦理轉銜評估│        │
│    │        │  。對於未升學者應告知復學方式,並│        │
│    │        │  將未升學名冊通報當地社政單位銜接│        │
│    │        │  及規劃服務。                    │        │
├──┼────┼─────────────────┼────┤
│7-15│各教育階│1.教育局應於每年 12 月依據特殊教育│教育局(│
│歲國│段身心障│  通報網記載次年需就讀國中之身心障│特教科)│
│中轉│礙學生轉│  礙學生相關資料,規劃升學事宜。  │        │
│銜服│銜服務應│2.各國小應於身心障礙學生就讀國中至│社會局(│
│務  │依特殊教│  少 1  個月前,邀請學童本人、家人│身障科)│
│    │育法施行│  與即將就讀之國中相關人員召開轉銜│        │
│    │細則第 1│  會議。                          │勞工局(│
│    │8 條、教│3.各國小於完成轉銜後,應在 2  週內│就輔科)│
│    │育部「各│  將轉銜資料通報於全國身心障礙者生│        │
│    │教育階段│  涯轉銜個案資料管理系統,並將轉銜│衛生局  │
│    │身心障礙│  資料紙本移送將就讀之國中,並追蹤│        │
│    │學生轉銜│  6 個月。                        │國民小學│
│    │服務實施│4.開學 2  週後對應入學而未就學者,│        │
│    │要點」等│  各國中應造冊通報原就讀之國小及社│國民中學│
│    │相關規定│  政單位追蹤了解。                │        │
│    │及右列原│5.各國小應配合社政單位辦理未就學學│        │
│    │則實施。│  生追蹤 6  個月。                │        │
│    │        │6.各國中應視於開學 1  個月內邀請學│        │
│    │        │  生本人、家人、相關教師、原就讀國│        │
│    │        │  小相關人員及專業人員召開轉銜(輔│        │
│    │        │  導)會議,以提供整體化之服務。  │        │
│    │        │7.各國中應於學生畢業前 1  年辦理轉│        │
│    │        │  銜評估,並將未升學名冊於畢業前 1│        │
│    │        │  個月通報當地社政單位負責銜接及規│        │
│    │        │  劃服務;對於有意參加職訓、就業或│        │
│    │        │  醫療、復健需要者,應將名冊通報勞│        │
│    │        │  政或醫政單位銜接及規劃服務。    │        │
├──┼────┼─────────────────┼────┤
│16- │各教育階│1.教育局應於每年 12 月依據特殊教育│教育局(│
│64  │段身心障│  通報網記載次年需就讀國高中(職)│特教科)│
│歲高│礙學生轉│  之身心障礙學生相關資料,規劃就學│        │
│中(│銜服務應│  安置事宜。                      │社會局(│
│職)│依特殊教│2.各國中應於身心障礙者就讀高中(職│身障科)│
│及五│育法施行│  )或進入就業職場至少 1  個月前,│        │
│專轉│細則第 1│  邀請學生本人、家人與即將就讀之高│勞工局(│
│銜服│8 條、教│  中(職)或就業職場相關人員召開轉│身輔科)│
│務  │育部「各│  銜會議。                        │        │
│    │教育階段│3.各國中於完成轉銜後,應在 2  週內│衛生局  │
│    │身心障礙│  將轉銜資料通報於全國身心障礙者生│        │
│    │學生轉銜│  涯轉銜個案資料管理系統,並將轉銜│國民中學│
│    │服務實施│  資料紙本移送擬就讀高中(職)或就│        │
│    │要點」等│  業職場並追蹤 6  個月。          │高中職及│
│    │相關規定│4.開學 2  週後對應入學而未就學者,│五專學校│
│    │及右列原│  各高中(職)及五專應造冊通報原就│        │
│    │則實施。│  讀國中及社政單位追蹤了解。      │就業服務│
│    │        │5.各高中(職)及五專應於一年級時辦│、職業訓│
│    │        │  理職能評估,並視需要於學生畢業前│練機構  │
│    │        │  1 年通報勞政單位協助辦理職業輔導│        │
│    │        │  評量。                          │社會福利│
│    │        │6.各高中(職)及五專應於畢業前 2  │機構、團│
│    │        │  年時結合勞政單位,加強學生之職業│體      │
│    │        │  教育、就業技能養成及未來擬就業場│        │
│    │        │  域之實習。                      │        │
│    │        │7.各高中(職)及五專應於開學 1  個│        │
│    │        │  月內,邀請學生及其家人、相關教師│        │
│    │        │  、相關專業或原國中之人員召開轉銜│        │
│    │        │  (輔導)會議,以提供整體化之服務│        │
│    │        │  。                              │        │
│    │        │8.各高中(職)及五專應於學生畢業前│        │
│    │        │  將未升學名冊通報當地社政單位,對│        │
│    │        │  有意願就業、接受職業訓練或醫療、│        │
│    │        │  復健需要者,社政單位應通報勞政、│        │
│    │        │  衛政單位銜接及規劃服務。        │        │
│    │        │9.各高中(職)及五專應配合社政、勞│        │
│    │        │  政單位辦理未升學學生追蹤 6  個月│        │
│    │        │  。                              │        │
├──┼────┼─────────────────┼────┤
│大專│大專院校│1.各高中(職)及五專應於身心障礙學│教育局(│
│院校│身心障礙│  生就讀大專院校或進入就業職場至少│特教科)│
│轉銜│學生轉銜│  1 個月前,邀請學生本人、家人與將│        │
│服務│服務應依│  就讀之大專院校或就業職場相關人員│社會局(│
│    │教育部「│  召開轉銜會議。                  │身障科)│
│    │大專校院│2.各高中(職)及五專應於完成轉銜後│        │
│    │身心障礙│  ,應在 2  週內將轉銜資料通報於全│勞工局(│
│    │學生就業│  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個案資料管理│身輔科)│
│    │轉銜服務│  系統,並將轉銜資料紙本移送即將就│        │
│    │工作注意│  讀之大專院校或就業職場並追蹤 6  │衛生局  │
│    │事項」相│  個月。                          │        │
│    │關規定及│3.各大專院校應於開學 1  個月內邀請│高中職及│
│    │依右列原│  學生及其家人、相關專業人員及原高│五專學校│
│    │則實施。│  中(職)及五專召開轉銜(輔導)會│        │
│    │        │  議,以提供整體化之服務。        │大專院校│
│    │        │4.各大專院校應於學生畢業前提供就業│        │
│    │        │  相關資訊,並將名冊通報當地社政單│就業服務│
│    │        │  位,對於有意願就業、接受職業訓練│、職業訓│
│    │        │  或醫療、復健需要者,社政單位應將│練機構  │
│    │        │  名冊通報當地勞政、衛政單位銜接及│        │
│    │        │  規劃服務。                      │社會福利│
│    │        │5.各大專院校應配合社政、勞政單位辦│機構、團│
│    │        │  理未升學、未就業學生追蹤 6  個月│體      │
│    │        │  。                              │        │
│    │        │6.各大專院校應於身心障礙者進入就業│        │
│    │        │  職場至少 1  個月前,邀請學生本人│        │
│    │        │  、家人與就業職場相關人員召開轉銜│        │
│    │        │  會議。                          │        │
│    │        │7.各大專院校應於完成轉銜後,應在 2│        │
│    │        │  週內將轉銜資料通報於全國身心障礙│        │
│    │        │  者生涯轉銜個案資料管理系統,並追│        │
│    │        │  蹤 6  個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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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成年身心│1.社政單位依據各階段就讀學校通報之│社會局(│
│障礙│障礙者之│  未升學名冊及接獲通報身心障礙者時│身障科)│
│者轉│生活、休│  ,應就身心障礙者實際需要,提供社│        │
│銜服│閒娛樂、│  會福利服務之轉銜。              │勞工局(│
│務  │醫療復健│2.後續提供服務單位應於接受轉銜 1  │身輔科)│
│    │及職業重│  個月內邀請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家人、│        │
│    │建等除依│  原服務單位及相關專業人員召開轉銜│衛生局  │
│    │其相關規│  (輔導)會議,訂定個別化服務計畫│        │
│    │定辦理外│  並提供所需轉銜服務。            │長期照顧│
│    │,有關轉│3.原服務單位於完成轉銜後,應在 2  │管理中心│
│    │銜服務依│  週內將轉銜資料通報於全國身心障礙│        │
│    │右列原則│  者生涯轉銜個案資料管理系統,並將│就業服務│
│    │實施。  │  轉銜資料紙本移送後續提供服務單位│、職業訓│
│    │        │  並追蹤 6  個月。                │練機構  │
│    │        │4.對未就業而有就業或職業訓練意願之│        │
│    │        │  身心障礙者,社政單位應造冊送勞政│社會福利│
│    │        │  單位提供就業轉銜服務,並追蹤 6  │機構、團│
│    │        │  個月。                          │體      │
│    │        │5.對於在社會福利機構而有就業、職業│        │
│    │        │  訓練或醫療、復健需要之身心障礙者│        │
│    │        │  ,該機構應通報當地社政單位,並由│        │
│    │        │  社政單位通報勞政或衛政單位提供所│        │
│    │        │  需轉銜服務。                    │        │
│    │        │6.各社會福利機構或就業、醫療服務單│        │
│    │        │  位應於身心障礙者有異動情形時,將│        │
│    │        │  異動名單通報社政單位,社政單位應│        │
│    │        │  就有就業或醫療復健需求者,通報各│        │
│    │        │  主辦單位提供所需轉銜服務及追蹤輔│        │
│    │        │  導。                            │        │
├──┼────┼─────────────────┼────┤
│65  │身心障礙│1.各提供服務單位針對 65 歲以上或已│衛生局  │
│歲以│老人之安│  有老化現象之身心障礙者應通報縣市│        │
│上老│養服務除│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俾利身心障礙者│社會局(│
│年身│依「加強│  就地老化長期照顧措施之銜接。    │身障科)│
│心障│老人安養│2.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對於經通報需長期│        │
│礙者│服務方案│  照顧之身心障礙老人,應邀請相關單│長期照顧│
│轉銜│」相關規│  位人員及身心障礙本人及其家人召開│管理中心│
│服務│定辦理外│  轉銜會議,以協助其在原機構或社區│        │
│    │,有關轉│  中就地老化或轉介適當服務,且於完│社會福利│
│    │銜服務依│  成轉銜後,應在 2  週內將轉銜資料│機構、團│
│    │右列原則│  通報於全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個案│體      │
│    │實施。  │  資料管理系統,並將轉銜資料紙本移│        │
│    │        │  送後續提供服務單位並追蹤 6  個月│各醫療機│
│    │        │  。                              │構      │
│    │        │3.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應提供各服務機構│        │
│    │        │  相關資訊,以利規劃轉銜、居家照顧│        │
│    │        │  及長期照顧服務。                │        │
│    │        │4.對於經轉介需居家服務或社區照顧之│        │
│    │        │  身心障礙老人,後續提供服務單位應│        │
│    │        │  提供所需服務。                  │        │
│    │        │5.後續提供服務單位應於完成轉銜 1  │        │
│    │        │  個月內,邀請身心障礙老人及其家人│        │
│    │        │  、轉出單位相關專業人員召開轉銜(│        │
│    │        │  輔導)會議,以提供整體化之服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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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經費來源
    推展本方案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單位按年度編列預算配合辦理。

捌、附則
一、各相關權責單位應加強師資及專業人員培訓工作。
二、各相關權責單位應加強宣導及研究工作。
三、本計畫得視實際狀況加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