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8條。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9條、22條及23條。
三、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8條。
四、內政部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整合實施方案。
五、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實施方案。
六、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七、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八、身心障礙者接受社會福利服務之轉銜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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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一、結合本縣社會福利、教育、衛生、勞工等相關單位及人員,以科際整
合之專業團隊合作方式,提供身心障礙者整體而持續性的個別化專業
服務。
二、建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流程,確立各相關單位分工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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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主辦單位
臺北縣政府社會局
臺北縣政府衛生局
臺北縣政府教育局
臺北縣政府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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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協辦單位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
本縣各就業服務站
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本縣各級教育階段學校
本縣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
本縣各行政院身心障礙者鑑定指定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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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實施原則
一、定期邀集相關人員組成工作小組並召開轉銜服務聯繫會報,俾利克服
瓶頸並促進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
二、主辦單位接受其他單位服務轉銜時,應先查閱內政部設置之轉銜個案
管理系統,以瞭解個案服務史;辦理服務移轉時,亦應繳交相關轉銜
資料。
三、社政部門應設置個案管理中心,掌握個案需求,並轉請各主辦單位之
專責人員,辦理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工作。
四、對身心障礙者於不同生涯階段,設計個別化的轉銜服務,該項服務之
規劃應邀請本人及其家人共同參與。
五、轉銜資料應包括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各階段專業服務資料、家庭支
持計畫、身心狀況評估、未來服務提供協助建議方案及轉銜準備服務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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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方案內容及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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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採行措施│實施要領 │辦理單位│
│階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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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發展遲緩│1.社會局應設立發展遲緩兒童單一通報│社會局(│
│歲發│與身心障│ 轉介中心辦理通報、轉介服務。 │兒少科)│
│展遲│礙兒童早│2.受理評估團隊應於安排評估 4-8 週│ │
│緩與│期療育應│ 內,將轉銜所需資料送轉介中心。 │教育局(│
│身心│依內政部│3.通報轉介中心應依評估報告結果,提│幼教科)│
│障礙│兒童局「│ 供發展遲緩與身心障礙兒童及其家庭│ │
│學齡│發展遲緩│ 個別化服務與療育轉介服務。 │衛生局 │
│前兒│兒童早期│4.應協調兒童福利機構、學校、民間教│ │
│童轉│療育服務│ 育、醫院提供發展遲緩與身心障礙兒│學前幼托│
│銜服│實施方案│ 童及其家庭適性服務,加強兒童融合│機構 │
│務 │」及「身│ 教育環境,同時定期檢視與評估融合│ │
│ │心障礙者│ 教育及服務提供之成效。 │療育機構│
│ │權益促進│5.教育局應於每年 12 月依據特殊教育│ │
│ │實施方案│ 通報網記載次年需就讀幼托園所(機│ │
│ │」相關規│ 構)之 3 歲至 6 歲發展遲緩與身│ │
│ │定辦理,│ 心障礙兒童相關資料,及早規劃服務│ │
│ │有關轉銜│ 。 │ │
│ │服務則依│6.通報轉介中心應於轉出至少 1 個月│ │
│ │右列原則│ 前,邀請兒童家人、學齡前幼托園所│ │
│ │實施。 │ (機構)及相關人員召開轉銜會議。│ │
│ │ │7.通報轉介中心於完成轉銜後,應在 2│ │
│ │ │ 週內將轉銜資料通報於全國身心障礙│ │
│ │ │ 者生涯轉銜個案資料管理系統,並將│ │
│ │ │ 轉銜資料紙本移送學齡前幼托園所(│ │
│ │ │ 機構)。 │ │
│ │ │8.通報轉介中心於完成轉銜後,應配合│ │
│ │ │ 學齡前幼托園所(機構)持續追蹤 6│ │
│ │ │ 個月。 │ │
│ │ │9.各學齡前幼托園所(機構)應於開學│ │
│ │ │ 1 個月內邀請兒童家人及原服務單位│ │
│ │ │ 相關專業人員召開轉銜(輔導)會議│ │
│ │ │ ,訂立個別化的服務計畫。 │ │
│ │ │10. 經通報轉介而未入學之發展遲緩或│ │
│ │ │ 身心障礙兒童,學齡前幼托園所(│ │
│ │ │ 機構)應回報教育或社政單位彙轉│ │
│ │ │ 通報轉介中心辦理後續追蹤。 │ │
├──┼────┼─────────────────┼────┤
│7-15│各教育階│1.教育局應於每年 12 月依據特殊教育│教育局(│
│歲國│段身心障│ 通報網記載次年需就讀國小之身心障│幼教科、│
│小轉│礙學生轉│ 礙學生相關資料,規劃升學事宜。 │特教科)│
│銜服│銜服務應│2.學齡前幼托園所(機構)應於學童就│ │
│務 │依特殊教│ 讀國小至少 1 個月前,邀請兒童本│社會局 │
│ │育法施行│ 人、家人,及將就讀國小相關人員召│ │
│ │細則第 1│ 開轉銜會議。 │國民小學│
│ │8 條、教│3.學齡前幼托園所(機構)完成轉銜後│ │
│ │育部「各│ ,應在 2 週內將轉銜資料通報於全│學前幼托│
│ │教育階段│ 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個案資料管理│機構 │
│ │身心障礙│ 系統,並將轉銜資料紙本移送將就讀│ │
│ │學生轉銜│ 國小並追蹤 6 個月。 │ │
│ │服務實施│4.開學 2 週後對應入學而未就學之身│ │
│ │要點」等│ 心障礙學生,即將就讀之國小應造冊│ │
│ │相關規定│ 通報學齡前幼托園所(機構)及社政│ │
│ │及右列原│ 單位追蹤了解。 │ │
│ │則實施。│5.學齡前幼托園所(機構)應配合社政│ │
│ │ │ 單位辦理未就學學生追蹤 6 個月。│ │
│ │ │6.各國小應於開學 1 個月內邀請學童│ │
│ │ │ 本人、家人、相關教師、學齡前幼托│ │
│ │ │ 園所(機構)相關人員及專業人員召│ │
│ │ │ 開轉銜(輔導)會議,以利提供身心│ │
│ │ │ 障礙學生在校醫療、復健或福利服務│ │
│ │ │ 等整體化服務。 │ │
│ │ │7.各國小應於學生畢業前辦理轉銜評估│ │
│ │ │ 。對於未升學者應告知復學方式,並│ │
│ │ │ 將未升學名冊通報當地社政單位銜接│ │
│ │ │ 及規劃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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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各教育階│1.教育局應於每年 12 月依據特殊教育│教育局(│
│歲國│段身心障│ 通報網記載次年需就讀國中之身心障│特教科)│
│中轉│礙學生轉│ 礙學生相關資料,規劃升學事宜。 │ │
│銜服│銜服務應│2.各國小應於身心障礙學生就讀國中至│社會局(│
│務 │依特殊教│ 少 1 個月前,邀請學童本人、家人│身障科)│
│ │育法施行│ 與即將就讀之國中相關人員召開轉銜│ │
│ │細則第 1│ 會議。 │勞工局(│
│ │8 條、教│3.各國小於完成轉銜後,應在 2 週內│就輔科)│
│ │育部「各│ 將轉銜資料通報於全國身心障礙者生│ │
│ │教育階段│ 涯轉銜個案資料管理系統,並將轉銜│衛生局 │
│ │身心障礙│ 資料紙本移送將就讀之國中,並追蹤│ │
│ │學生轉銜│ 6 個月。 │國民小學│
│ │服務實施│4.開學 2 週後對應入學而未就學者,│ │
│ │要點」等│ 各國中應造冊通報原就讀之國小及社│國民中學│
│ │相關規定│ 政單位追蹤了解。 │ │
│ │及右列原│5.各國小應配合社政單位辦理未就學學│ │
│ │則實施。│ 生追蹤 6 個月。 │ │
│ │ │6.各國中應視於開學 1 個月內邀請學│ │
│ │ │ 生本人、家人、相關教師、原就讀國│ │
│ │ │ 小相關人員及專業人員召開轉銜(輔│ │
│ │ │ 導)會議,以提供整體化之服務。 │ │
│ │ │7.各國中應於學生畢業前 1 年辦理轉│ │
│ │ │ 銜評估,並將未升學名冊於畢業前 1│ │
│ │ │ 個月通報當地社政單位負責銜接及規│ │
│ │ │ 劃服務;對於有意參加職訓、就業或│ │
│ │ │ 醫療、復健需要者,應將名冊通報勞│ │
│ │ │ 政或醫政單位銜接及規劃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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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各教育階│1.教育局應於每年 12 月依據特殊教育│教育局(│
│64 │段身心障│ 通報網記載次年需就讀國高中(職)│特教科)│
│歲高│礙學生轉│ 之身心障礙學生相關資料,規劃就學│ │
│中(│銜服務應│ 安置事宜。 │社會局(│
│職)│依特殊教│2.各國中應於身心障礙者就讀高中(職│身障科)│
│及五│育法施行│ )或進入就業職場至少 1 個月前,│ │
│專轉│細則第 1│ 邀請學生本人、家人與即將就讀之高│勞工局(│
│銜服│8 條、教│ 中(職)或就業職場相關人員召開轉│身輔科)│
│務 │育部「各│ 銜會議。 │ │
│ │教育階段│3.各國中於完成轉銜後,應在 2 週內│衛生局 │
│ │身心障礙│ 將轉銜資料通報於全國身心障礙者生│ │
│ │學生轉銜│ 涯轉銜個案資料管理系統,並將轉銜│國民中學│
│ │服務實施│ 資料紙本移送擬就讀高中(職)或就│ │
│ │要點」等│ 業職場並追蹤 6 個月。 │高中職及│
│ │相關規定│4.開學 2 週後對應入學而未就學者,│五專學校│
│ │及右列原│ 各高中(職)及五專應造冊通報原就│ │
│ │則實施。│ 讀國中及社政單位追蹤了解。 │就業服務│
│ │ │5.各高中(職)及五專應於一年級時辦│、職業訓│
│ │ │ 理職能評估,並視需要於學生畢業前│練機構 │
│ │ │ 1 年通報勞政單位協助辦理職業輔導│ │
│ │ │ 評量。 │社會福利│
│ │ │6.各高中(職)及五專應於畢業前 2 │機構、團│
│ │ │ 年時結合勞政單位,加強學生之職業│體 │
│ │ │ 教育、就業技能養成及未來擬就業場│ │
│ │ │ 域之實習。 │ │
│ │ │7.各高中(職)及五專應於開學 1 個│ │
│ │ │ 月內,邀請學生及其家人、相關教師│ │
│ │ │ 、相關專業或原國中之人員召開轉銜│ │
│ │ │ (輔導)會議,以提供整體化之服務│ │
│ │ │ 。 │ │
│ │ │8.各高中(職)及五專應於學生畢業前│ │
│ │ │ 將未升學名冊通報當地社政單位,對│ │
│ │ │ 有意願就業、接受職業訓練或醫療、│ │
│ │ │ 復健需要者,社政單位應通報勞政、│ │
│ │ │ 衛政單位銜接及規劃服務。 │ │
│ │ │9.各高中(職)及五專應配合社政、勞│ │
│ │ │ 政單位辦理未升學學生追蹤 6 個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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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大專院校│1.各高中(職)及五專應於身心障礙學│教育局(│
│院校│身心障礙│ 生就讀大專院校或進入就業職場至少│特教科)│
│轉銜│學生轉銜│ 1 個月前,邀請學生本人、家人與將│ │
│服務│服務應依│ 就讀之大專院校或就業職場相關人員│社會局(│
│ │教育部「│ 召開轉銜會議。 │身障科)│
│ │大專校院│2.各高中(職)及五專應於完成轉銜後│ │
│ │身心障礙│ ,應在 2 週內將轉銜資料通報於全│勞工局(│
│ │學生就業│ 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個案資料管理│身輔科)│
│ │轉銜服務│ 系統,並將轉銜資料紙本移送即將就│ │
│ │工作注意│ 讀之大專院校或就業職場並追蹤 6 │衛生局 │
│ │事項」相│ 個月。 │ │
│ │關規定及│3.各大專院校應於開學 1 個月內邀請│高中職及│
│ │依右列原│ 學生及其家人、相關專業人員及原高│五專學校│
│ │則實施。│ 中(職)及五專召開轉銜(輔導)會│ │
│ │ │ 議,以提供整體化之服務。 │大專院校│
│ │ │4.各大專院校應於學生畢業前提供就業│ │
│ │ │ 相關資訊,並將名冊通報當地社政單│就業服務│
│ │ │ 位,對於有意願就業、接受職業訓練│、職業訓│
│ │ │ 或醫療、復健需要者,社政單位應將│練機構 │
│ │ │ 名冊通報當地勞政、衛政單位銜接及│ │
│ │ │ 規劃服務。 │社會福利│
│ │ │5.各大專院校應配合社政、勞政單位辦│機構、團│
│ │ │ 理未升學、未就業學生追蹤 6 個月│體 │
│ │ │ 。 │ │
│ │ │6.各大專院校應於身心障礙者進入就業│ │
│ │ │ 職場至少 1 個月前,邀請學生本人│ │
│ │ │ 、家人與就業職場相關人員召開轉銜│ │
│ │ │ 會議。 │ │
│ │ │7.各大專院校應於完成轉銜後,應在 2│ │
│ │ │ 週內將轉銜資料通報於全國身心障礙│ │
│ │ │ 者生涯轉銜個案資料管理系統,並追│ │
│ │ │ 蹤 6 個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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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成年身心│1.社政單位依據各階段就讀學校通報之│社會局(│
│障礙│障礙者之│ 未升學名冊及接獲通報身心障礙者時│身障科)│
│者轉│生活、休│ ,應就身心障礙者實際需要,提供社│ │
│銜服│閒娛樂、│ 會福利服務之轉銜。 │勞工局(│
│務 │醫療復健│2.後續提供服務單位應於接受轉銜 1 │身輔科)│
│ │及職業重│ 個月內邀請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家人、│ │
│ │建等除依│ 原服務單位及相關專業人員召開轉銜│衛生局 │
│ │其相關規│ (輔導)會議,訂定個別化服務計畫│ │
│ │定辦理外│ 並提供所需轉銜服務。 │長期照顧│
│ │,有關轉│3.原服務單位於完成轉銜後,應在 2 │管理中心│
│ │銜服務依│ 週內將轉銜資料通報於全國身心障礙│ │
│ │右列原則│ 者生涯轉銜個案資料管理系統,並將│就業服務│
│ │實施。 │ 轉銜資料紙本移送後續提供服務單位│、職業訓│
│ │ │ 並追蹤 6 個月。 │練機構 │
│ │ │4.對未就業而有就業或職業訓練意願之│ │
│ │ │ 身心障礙者,社政單位應造冊送勞政│社會福利│
│ │ │ 單位提供就業轉銜服務,並追蹤 6 │機構、團│
│ │ │ 個月。 │體 │
│ │ │5.對於在社會福利機構而有就業、職業│ │
│ │ │ 訓練或醫療、復健需要之身心障礙者│ │
│ │ │ ,該機構應通報當地社政單位,並由│ │
│ │ │ 社政單位通報勞政或衛政單位提供所│ │
│ │ │ 需轉銜服務。 │ │
│ │ │6.各社會福利機構或就業、醫療服務單│ │
│ │ │ 位應於身心障礙者有異動情形時,將│ │
│ │ │ 異動名單通報社政單位,社政單位應│ │
│ │ │ 就有就業或醫療復健需求者,通報各│ │
│ │ │ 主辦單位提供所需轉銜服務及追蹤輔│ │
│ │ │ 導。 │ │
├──┼────┼─────────────────┼────┤
│65 │身心障礙│1.各提供服務單位針對 65 歲以上或已│衛生局 │
│歲以│老人之安│ 有老化現象之身心障礙者應通報縣市│ │
│上老│養服務除│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俾利身心障礙者│社會局(│
│年身│依「加強│ 就地老化長期照顧措施之銜接。 │身障科)│
│心障│老人安養│2.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對於經通報需長期│ │
│礙者│服務方案│ 照顧之身心障礙老人,應邀請相關單│長期照顧│
│轉銜│」相關規│ 位人員及身心障礙本人及其家人召開│管理中心│
│服務│定辦理外│ 轉銜會議,以協助其在原機構或社區│ │
│ │,有關轉│ 中就地老化或轉介適當服務,且於完│社會福利│
│ │銜服務依│ 成轉銜後,應在 2 週內將轉銜資料│機構、團│
│ │右列原則│ 通報於全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個案│體 │
│ │實施。 │ 資料管理系統,並將轉銜資料紙本移│ │
│ │ │ 送後續提供服務單位並追蹤 6 個月│各醫療機│
│ │ │ 。 │構 │
│ │ │3.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應提供各服務機構│ │
│ │ │ 相關資訊,以利規劃轉銜、居家照顧│ │
│ │ │ 及長期照顧服務。 │ │
│ │ │4.對於經轉介需居家服務或社區照顧之│ │
│ │ │ 身心障礙老人,後續提供服務單位應│ │
│ │ │ 提供所需服務。 │ │
│ │ │5.後續提供服務單位應於完成轉銜 1 │ │
│ │ │ 個月內,邀請身心障礙老人及其家人│ │
│ │ │ 、轉出單位相關專業人員召開轉銜(│ │
│ │ │ 輔導)會議,以提供整體化之服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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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經費來源
推展本方案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單位按年度編列預算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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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附則
一、各相關權責單位應加強師資及專業人員培訓工作。
二、各相關權責單位應加強宣導及研究工作。
三、本計畫得視實際狀況加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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