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萬里區公所辦理生活扶助補助發放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萬里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
    電力開發協助金執行要點第十五點規定,為運用台電公司發電年度協
    助金發給萬里區民生活扶助補助之作業程序有所遵循,期使協助金能
    以公平、合理方式回饋本區居民,及增進發電設施周邊地區居民福祉
    ,特訂定本要點。

二、運用範圍:
  (一)符合資格之區民,每人每年定額生活扶助金。
  (二)除定額扶助金以外,周邊地區居民生活福利、長者三節慰問金、
        學童營養午餐、喪葬補助費等社福事項。

三、定額生活扶助金發放對象:
  (一)設籍本區滿一年以上之區民(設籍滿一年之計算,以每年 5月15
        日(含)起往前推算 365日內)為符合發放對象。
  (二)新生兒須於當年度 5月15日(含)前出生並設籍始符合資格。
  (三)新住民於每年 5月15日前入籍本區滿一年者即可提出申請(於申
        請時以婚姻關係仍存在者為限)。

四、定額生活扶助金發放標準及金額:
    凡符合資格之區民,每人每年度發放新臺幣 2,500元整。

五、定額生活扶助金發放方式:
    符合補助發放資格者,由戶長提供全戶戶籍謄本、存摺封面影本(郵
    局、農會、漁會擇一)及印章,向區公所提出申請,建檔後每年 6月
    30日前統一劃撥入帳,戶籍遷出本區者取消補助資格,但因就學、工
    作或其他原因將戶籍遷出本區,再遷入本區者,自戶籍遷出本區之日
    起至遷入本區之日止,其期間未超過90日且於每年 5月15日(含)前
    ,戶籍仍在本區者,視為符合資格,得重新申請補助。

六、定額生活扶助金受理時間:
    每年 1月 1日起至 5月15日止,逾期視同放棄。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及核能
    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撥付專款,經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惟當年度臺
    電協助金及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如有停止或撥款不足情形,得停止
    或調整發放金額。

八、本要點經區長核定後,函報業務主管機關轉陳新北市政府同意後實施
    ,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