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護及安置因疏忽、虐待、遺棄等情
    事,致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陷於危難的老人,並向其直系血親卑
    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以下簡稱償還義務人)追償本府
    先行支付之費用(以下簡稱費用),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府對於老人保護安置案件,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老人保護安置之次日起三週內,以多元管道協尋其直系血親卑
        親屬,必要時得邀集親屬召開相關會議,以協調老人照顧事宜。
  (二)老人欲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者,應協助或轉介相關單位。
  (三)老人生活有困難者,應協助其取得福利身分或申請相關補助。
  (四)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者
        ,應協助或轉介相關單位。

三、償還義務人應償還之費用,為本府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及醫療耗
    材費用,扣除受保護安置老人申請相關補助經核定之額度。
    前項保護安置費用,其額度由本府另行公告。

四、本府應於保護安置單位提供償還義務人基本資料、相關福利身分及領
    取補助資料後,計算應向償還義務人收取之費用,並檢具費用單據影
    本及計算書,以書面送達償還義務人,請求其償還費用,並教示救濟
    程序。

五、償還義務人應一次繳清費用。但償還有困難時,得以書面敘明理由提
    出申請,經本府專案核准後分期償還。
    償還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府得依申請或職權減收、免收費用:
  (一)具備低收入戶資格、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領有中低收入老
        人生活津貼,並已提供佐證資料者;如償還義務人有二人以上,
        均須具備前述任一身分。
  (二)因家庭生活陷於困境無力負擔,且其經濟狀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者:
        1.近一年收入除以十二個月,低於當年度基本工資;如償還義務
          人有二人以上,則以人數乘以當年度基本工資金額之總數,計
          算其收入上限。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其工作收入依基本工資核
          算,收入計算比照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2.全家人口不動產價值總額低於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且動產價
          值總額低於本市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動產金額標準;如償還義務
          人有二人以上,  則以人數乘以前述金額之總數,計算不動產
          與動產價值上限。
        3.經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者,於法院裁定確定之日向後免予追
          繳;經法院裁定減輕扶養義務者,於法院裁定確定之日向後減
          收追繳金額。
    償還義務人拒不繳納費用者,本府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
    署強制執行。

六、本作業原則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社會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