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府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使用
機關)使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中央健保署)資訊
中介服務系統查調全民健康保險資訊(以下簡稱本資訊)時,能符合
資訊安全政策,以防止本資訊外洩或不當使用,並保障個人隱私權益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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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資訊查詢之法令依據及應用目的如下:
(一)依據社會救助法、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身心障礙者
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辦法、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及中
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為確認民眾申請各項社會福利補
助項目,符合自付保費補助與核退。
(二)依據兵役法及徵兵規則,為辦理役男兵籍調查案件。
(三)依據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為辦理役男家屬申請生
活扶助。
(四)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社會福利補助要點,為辦理原住
民健保中斷(從未加保)案協訪及輔導。
(五)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為掌握疑似或確診法定傳染病個案,以進行
傳染病個案追蹤。
(六)依據精神衛生法,為掌握列管個案就醫紀錄與行蹤關懷,並規劃
個案後續照護。
(七)其他因使用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經各該使用機關核准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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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限申請及異動程序如下:
(一)使用中央健保署資訊中介服務系統應以我的 E政府帳號辦理權限
申請及異動。
(二)使用機關應檢附資訊中介服務申請表,並函文至中央健保署審查
,經認證取得機關權限。
(三)使用機關因辦理業務需新增使用者,由使用機關之管理者配賦使
用者權限,並經機關或單位核准。
(四)使用者職務異動時,應於職務異動前辦理帳號異動程序,並於異
動前或當日,由管理者停止原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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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資訊辦理查詢作業規定如下:
(一)非經核准之人員,不得查詢;經核准使用者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
詢,不得為公務以外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二)使用者離開電腦時,應退出本作業環境,嚴防他人未經授權使用
電腦,取得資料。
(三)使用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規定,蒐集、
處理及利用本資訊,並依公務員服務法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
(四)使用機關對於取得之資料,應依據個資法之規定妥善保管。其隨
文(案)附卷者,依檔案法規定管理;未附卷者,資料使用完畢
或使用目的消失後應銷毀,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或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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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資訊管理及稽核作業如下:
(一)使用機關應建立核准使用者名冊,並指定專人負責承辦,職務異
動時,應將所負責保管之相關紀錄文件資料列冊移交。
(二)使用機關應自主管理,由管理者每月定期下載稽核日誌作業,送
交稽核人員查詢使用情形並作成稽核紀錄(如附表)。每年應辦
理機關內部稽核工作二次,對於中央健保署實施稽核作業時,應
備妥使用者清冊與稽核紀錄,並提供相關稽核資料。
(三)前二款稽核結果應作成查核紀錄,並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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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使用機關對於本資訊之處理及利用,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致當事人權
益受損時,除應負同法第二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責任與第三十一條國家
賠償責任外,並應依相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
依刑法與個資法相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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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需要或其他規定,另行補充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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