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漁港興建管理辦法臺北縣深澳油港漁業專業區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7年06月13日

所有條文

  本細則依臺灣省漁港興建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訂定之。

  漁業專業區域之範團,以交通部核定中國石油公司深澳專用油港港區圖
  為準。

  漁船進出漁業專業區,均須沿北側岸邊行駛,嚴禁越界航行。

  漁船艘數安全容量,以核定漁業專業區範圍為限,由臺北縣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整體規劃之。

  漁業專業區內港岸航道及公共設施由本府負責管理維護,但界標之設置
  及維護費用,由中國石油公司負擔,界標之保管及維護由本府委託瑞芳
  區漁會負責,中國石油公司協助之。

  漁業專業區碼頭泊地管理維護之規定如左:
  一、漁船均應停泊漁業專業區內。
  二、漁業專業區內清潔與環境衛生由當地漁會負責維護。
  三、漁業專業區內之沈沒物打撈及水深疏浚依商港法規定辦理。
  四、漁業專業區內秩序由當地漁會及警察派出所負責維護。

  漁業專業區內各項工程或建築應先經商港管理機關同意後,報經本府核
  准,方得為之。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