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臺灣省漁港興建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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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專業區域之範團,以交通部核定中國石油公司深澳專用油港港區圖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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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進出漁業專業區,均須沿北側岸邊行駛,嚴禁越界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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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艘數安全容量,以核定漁業專業區範圍為限,由臺北縣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整體規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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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專業區內港岸航道及公共設施由本府負責管理維護,但界標之設置
及維護費用,由中國石油公司負擔,界標之保管及維護由本府委託瑞芳
區漁會負責,中國石油公司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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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專業區碼頭泊地管理維護之規定如左:
一、漁船均應停泊漁業專業區內。
二、漁業專業區內清潔與環境衛生由當地漁會負責維護。
三、漁業專業區內之沈沒物打撈及水深疏浚依商港法規定辦理。
四、漁業專業區內秩序由當地漁會及警察派出所負責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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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專業區內各項工程或建築應先經商港管理機關同意後,報經本府核
准,方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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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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