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農村建設及農地管理,以增進農民
福利及農業發展,特設置農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
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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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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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
府農業局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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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農業用地變更之回饋金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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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地利用管理及農業用地變更規劃等相關作業所需費用支出。
二、辦理農村環境改善與農地造林、綠美化及相關農村建設所需費用支
出。
三、辦理農業推廣工作所需費用支出。
四、協助農民團體從事農業發展、農產運銷及農民福利工作所需費用支
出。
五、基金管理支出。
六、其他相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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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設新北市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監督本基金
之管理及運用。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監督事項。
二、本基金之預算及決算事項。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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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財政局局長。
二、城鄉發展局局長。
三、農業局局長。
四、地政局局長。
五、水利局局長。
六、主計處處長。
前項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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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一項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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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預算編列與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制度,應依預算法、會計法、
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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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於代理市庫之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管。但經本府專案核准者,
得存入其他金融機構或郵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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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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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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