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提高本縣執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理時效,使受災農民儘速獲得救
助金以恢復生產,並釐清救助作業處理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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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業依據
(一)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五
日八五農輔字第五一二七二七七A號函修正)。
(二)農業天然災害嚴重程度認定標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五年七
月十八日八五農輔字第五0六0二六三A號函修正)。
(三)臺灣省農田及魚塭受災流失、埋沒、海水倒灌救濟要點(臺灣省
政府八十五年五月二日八五府農經字第一五二七七0號函修正)
。
(四)臺灣省農業天然災害作業救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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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務編組
(一)縣政府
1.縣長:擔任召集人,於災害發生後動員全縣人力物力投入災害
救助工作。
2.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人,協助縣長指揮辦理各項救助工作。
3.農業局長:擔任農業災害救助工作執行總幹事,負責執行各項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業務,並協調省屬各試驗、改良場所、本府
財主單位及各鄉鎮市公所、農漁會協助辦理有關救助事項。
4.技正:擔任執行副總幹事,協助局長執行各項農業災害救助業
務。
5.主計主任:負責配合核撥及督導各鄉鎮救助經費收支等相關事
宜。
6.財政局長:負責籌措救助經費及經費收支等相關事宜。
7.農務課長:負責推動農產業現金救助及農田流失、埋沒、海水
倒灌救濟工作。
8.畜產課長:負責推動畜產業現金救助。
9.漁業課長:負責推動漁產業現金救助及魚塭流失、埋沒、塭堤
崩塌與漁船筏沈沒、失蹤、全毀救濟工作。
10.林務課長:負責推動林業現金救助工作。
11.輔導課長:負責推動紓困貸款業務及督導農漁會信用部現金救
助轉帳作業。
12.其他各業務課室主管:負責配合協調辦理相關救助工作。
13.農業類農情報告員:負責並協調各鄉鎮市公所辦理農產類現金
救助工作及農田流失、埋沒、海水倒灌救濟工作。
14.農經救助員:協助農情報告員辦理有關現金救助工作及農田流
失、埋沒、海水倒灌救濟工作。
15.農務課其他主協辦人員:配合辦理各項抽查業務。
16.畜產類農情報告員:負責並協調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畜產類現金
救助工作。
17.漁業課主協辦人員:負責並協調各鄉鎮市公所或漁會辦理漁業
現金救助及魚塭流失、埋沒、塭堤崩塌與漁船筏沈沒、失蹤、
全毀等救濟工作。
18.林務課主協辦人員:負責並執行林業救助工作。
19.輔導課主協辦人員:負責辦理紓困貸款工作及督導農漁會信用
部救助金轉帳作業。
20.財政、主計人員:負責辦理相關救助工作經費核撥及督導掌控
金額發放情形。
(二)鄉鎮市公所
1.鄉鎮市長:擔任該鄉(鎮、市)救助工作召集人,並動員全鄉
人力推動各項救助任務。
2.主任秘書(秘書):協助鄉(鎮、市)長動員全鄉人力投入救
災工作。
3.農業(建設、財經)課長:推動辦理各項救助工作。
4.農情報告員:負責辦理現金救助工作及救助金之發放,並負責
彙整受理申請表,並分配編製清冊等工作。
5.民政課長:動員村里長,指揮村里幹事協助辦理受災農民申請
及實地勘查工作。
6.財主人員:負責救助金核撥工作。
(三)鄉鎮市地區農會
1.總幹事:督導所屬配合鄉鎮市公所辦理勘查及救助金發放工作
。
2.推廣股長及農事指導員:配合協助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案件勘
查工作。
3.信用部主任及職員:配合辦理救助金核撥轉帳及紓困貸款核貸
工作。
4.農事小組長:協助現金救助勘查認定工作。
(四)區漁會
1.總幹事:督導所屬配合鄉鎮市公所辦理勘查、救助金發放及推
動全區漁業救助工作。
2.推廣股長及漁事推廣員:配合協助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案件勘
查,辦理受災漁民申請及漁船、網具受損、漁港、岸上公共設
施損毀實地勘查、查報工作。
3.信用部主任及職員:配合辦理救助金核撥轉帳及紓困貸款核貸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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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救助作業組織體系圖(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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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程序及方法
(一)現金救助作業
1.縣府於收到行政院農委會傳真公文後,應即先以傳真方式轉知
鄉鎮市公所辦理救助。
2.印製救助作業所需表格:包括救助申請表一式二聯,統計表一
式二聯,轉帳(印領)清冊一式三份。
3.舉開救助工作說明會:天然災害發生後,本縣經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宣布為災區需辦理現金救助工作,由農務課(畜產課、漁
業課或林務課)負責召集各鄉鎮市公所及各鄉鎮市區漁會召開
救助工作說明會,詳細說明本次辦理救助工作流程、作法及時
限,轉發救助作業所需表格,並請鄉鎮市公所動員所有人力依
限辦理完成。
4.輔導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先行透過報紙、有線電視等媒體或
張貼公告等方式,請農漁民於期限內至鄉鎮市公所或各村里辦
公處辦理申報作業。農漁民申報災害損失時,應攜帶土地所有
權狀(或承租契約)、牧場登記證、區劃漁業執照、養殖漁業
登記證、印章及農漁會存摺辦理。
5.進行救助案件勘查作業:請鄉鎮市公所動員所屬人力,針對農
漁民申請案件辦理勘查工作,除利用地籍圖繪製記號並據以勘
查外,亦可透過村里幹事、村里長及農事小組長等協助勘查認
定。本項工作應於公告日起二十日完成。
6.編製統計表及轉帳(印領)清冊:鄉鎮市公所將勘查完成案件
按村里別編製統計及農戶轉帳(印領)清冊一式三份,一份鄉
鎮市公所自存;另二份送縣政府審核無誤後,轉交鄉鎮市農會
轉撥救助金,農會完成救助金轉帳後抽存一份,一份再送回縣
政府核銷轉帳。
7.辦理抽查工作:本府應於受理申報完成日起,即行連絡各試驗
、改良場所安排救助案件勘查完成後抽查事宜。本項工作將視
災害實際情況配合鄉鎮市公所勘查作業辦理情形辦理,以爭取
時效。
8.彙整核報工作:本府於收到鄉鎮市公所報送之救助統計表及轉
帳(印領)清冊後,先將統計表核算無誤後以公文傳真報送省
府農林廳核定,再核算轉帳(印領)清冊。
9.簽撥救助經費:在收到農林廳核撥之救助款及鄉鎮市公所報送
之統計表核算無誤後,即行簽撥救助經費,俟農林廳核定傳真
函送達後,併同轉帳(印領)清冊及救助款撥交農漁會信用部
轉入農民帳戶。倘無法轉帳者,印領清冊及救助金則撥交鄉鎮
市公所或農漁會通知農民領取現金或支票。
10.輔導農漁會轉帳作業:協助農漁會辦理轉帳事宜,非本鄉鎮農
民請農漁會依電匯處理,農漁會轉帳完畢後,應將轉帳清冊登
記轉帳日期核章後,一份自存,一份送回本府。
11.縣府各單位應協助各所屬單位解決救助有關問題及解答疑義案
件,並隨時聯絡相關單位溝通協調,以使救助金能早日發放給
受災農民,協助農民早日復耕、復建。
(二)紓困貸款作業
1.鄉鎮市公所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辦理紓困貸款後十日內接
受農民申請受災證明書。
2.鄉鎮市公所應於公告日起三十日內依事實狀況完成受災證明書
核發手續,其他核貸手續請農民逕洽經辦機構辦理。
(三)農田及漁塭流失、埋沒、海水倒灌、漁船筏沈沒、失蹤、全毀救
濟。
1.鄉鎮市公所於災害停止日起,立即通告在各村里辦公處或公所
農業(財經、建設)課受理農漁戶農田及魚塭受災流失、埋沒
或海水倒灌,塭堤崩塌等之申請。
2.鄉鎮市公所(漁會)應於災後二十日內完成申請案件之勘查,
並報送縣府。倘有農(漁)民同時申請現金救助及農田(漁塭
)救濟者,鄉鎮市公所(漁會)可一併於期限內辦理勘查工作
,以艒化及縮短作業時間。
3.縣府應於災後三十五天內由農務課(漁業課)配合財主單位或
農林廳完成抽查並辦理撥款。
4.完成抽查後縣府應立即通知鄉鎮市公所編製農田漁塭流失、埋
沒及海水倒灌、塭堤崩塌等農(漁)民救濟金印領清冊送縣府
,簽請由災害準備金發放救濟,倘不足則報請省府支應。
5.完成抽查後縣府應立即通知區漁會編製漁船(筏)沈沒、失蹤
、全毀申請核發救濟金漁民名冊送縣府,簽請由災害準備金發
放救濟,倘不足則報請省府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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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預期效果
(一)全力動員所屬人力投入救助工作,迅速完成各項救助工作。
(二)權責分明,減少作業錯誤,增進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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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作業要點奉縣長核定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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