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執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1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為提高本縣執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理時效,使受災農民儘速獲得救
    助金以恢復生產,並釐清救助作業處理權責。

二、作業依據
  (一)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五
        日八五農輔字第五一二七二七七A號函修正)。
  (二)農業天然災害嚴重程度認定標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五年七
        月十八日八五農輔字第五0六0二六三A號函修正)。
  (三)臺灣省農田及魚塭受災流失、埋沒、海水倒灌救濟要點(臺灣省
        政府八十五年五月二日八五府農經字第一五二七七0號函修正)
        。
  (四)臺灣省農業天然災害作業救助作業要點。

三、任務編組
  (一)縣政府
        1.縣長:擔任召集人,於災害發生後動員全縣人力物力投入災害
          救助工作。
        2.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人,協助縣長指揮辦理各項救助工作。
        3.農業局長:擔任農業災害救助工作執行總幹事,負責執行各項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業務,並協調省屬各試驗、改良場所、本府
          財主單位及各鄉鎮市公所、農漁會協助辦理有關救助事項。
        4.技正:擔任執行副總幹事,協助局長執行各項農業災害救助業
          務。
        5.主計主任:負責配合核撥及督導各鄉鎮救助經費收支等相關事
          宜。
        6.財政局長:負責籌措救助經費及經費收支等相關事宜。
        7.農務課長:負責推動農產業現金救助及農田流失、埋沒、海水
          倒灌救濟工作。
        8.畜產課長:負責推動畜產業現金救助。
        9.漁業課長:負責推動漁產業現金救助及魚塭流失、埋沒、塭堤
          崩塌與漁船筏沈沒、失蹤、全毀救濟工作。
       10.林務課長:負責推動林業現金救助工作。
       11.輔導課長:負責推動紓困貸款業務及督導農漁會信用部現金救
          助轉帳作業。
       12.其他各業務課室主管:負責配合協調辦理相關救助工作。
       13.農業類農情報告員:負責並協調各鄉鎮市公所辦理農產類現金
          救助工作及農田流失、埋沒、海水倒灌救濟工作。
       14.農經救助員:協助農情報告員辦理有關現金救助工作及農田流
          失、埋沒、海水倒灌救濟工作。
       15.農務課其他主協辦人員:配合辦理各項抽查業務。
       16.畜產類農情報告員:負責並協調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畜產類現金
          救助工作。
       17.漁業課主協辦人員:負責並協調各鄉鎮市公所或漁會辦理漁業
          現金救助及魚塭流失、埋沒、塭堤崩塌與漁船筏沈沒、失蹤、
          全毀等救濟工作。
       18.林務課主協辦人員:負責並執行林業救助工作。
       19.輔導課主協辦人員:負責辦理紓困貸款工作及督導農漁會信用
          部救助金轉帳作業。
       20.財政、主計人員:負責辦理相關救助工作經費核撥及督導掌控
          金額發放情形。
  (二)鄉鎮市公所
        1.鄉鎮市長:擔任該鄉(鎮、市)救助工作召集人,並動員全鄉
          人力推動各項救助任務。
        2.主任秘書(秘書):協助鄉(鎮、市)長動員全鄉人力投入救
          災工作。
        3.農業(建設、財經)課長:推動辦理各項救助工作。
        4.農情報告員:負責辦理現金救助工作及救助金之發放,並負責
          彙整受理申請表,並分配編製清冊等工作。
        5.民政課長:動員村里長,指揮村里幹事協助辦理受災農民申請
          及實地勘查工作。
        6.財主人員:負責救助金核撥工作。
  (三)鄉鎮市地區農會
        1.總幹事:督導所屬配合鄉鎮市公所辦理勘查及救助金發放工作
          。
        2.推廣股長及農事指導員:配合協助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案件勘
          查工作。
        3.信用部主任及職員:配合辦理救助金核撥轉帳及紓困貸款核貸
          工作。
        4.農事小組長:協助現金救助勘查認定工作。
  (四)區漁會
        1.總幹事:督導所屬配合鄉鎮市公所辦理勘查、救助金發放及推
          動全區漁業救助工作。
        2.推廣股長及漁事推廣員:配合協助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案件勘
          查,辦理受災漁民申請及漁船、網具受損、漁港、岸上公共設
          施損毀實地勘查、查報工作。
        3.信用部主任及職員:配合辦理救助金核撥轉帳及紓困貸款核貸
          工作。

四、救助作業組織體系圖(附表)

五、作業程序及方法
  (一)現金救助作業
        1.縣府於收到行政院農委會傳真公文後,應即先以傳真方式轉知
          鄉鎮市公所辦理救助。
        2.印製救助作業所需表格:包括救助申請表一式二聯,統計表一
          式二聯,轉帳(印領)清冊一式三份。
        3.舉開救助工作說明會:天然災害發生後,本縣經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宣布為災區需辦理現金救助工作,由農務課(畜產課、漁
          業課或林務課)負責召集各鄉鎮市公所及各鄉鎮市區漁會召開
          救助工作說明會,詳細說明本次辦理救助工作流程、作法及時
          限,轉發救助作業所需表格,並請鄉鎮市公所動員所有人力依
          限辦理完成。
        4.輔導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先行透過報紙、有線電視等媒體或
          張貼公告等方式,請農漁民於期限內至鄉鎮市公所或各村里辦
          公處辦理申報作業。農漁民申報災害損失時,應攜帶土地所有
          權狀(或承租契約)、牧場登記證、區劃漁業執照、養殖漁業
          登記證、印章及農漁會存摺辦理。
        5.進行救助案件勘查作業:請鄉鎮市公所動員所屬人力,針對農
          漁民申請案件辦理勘查工作,除利用地籍圖繪製記號並據以勘
          查外,亦可透過村里幹事、村里長及農事小組長等協助勘查認
          定。本項工作應於公告日起二十日完成。
        6.編製統計表及轉帳(印領)清冊:鄉鎮市公所將勘查完成案件
          按村里別編製統計及農戶轉帳(印領)清冊一式三份,一份鄉
          鎮市公所自存;另二份送縣政府審核無誤後,轉交鄉鎮市農會
          轉撥救助金,農會完成救助金轉帳後抽存一份,一份再送回縣
          政府核銷轉帳。
        7.辦理抽查工作:本府應於受理申報完成日起,即行連絡各試驗
          、改良場所安排救助案件勘查完成後抽查事宜。本項工作將視
          災害實際情況配合鄉鎮市公所勘查作業辦理情形辦理,以爭取
          時效。
        8.彙整核報工作:本府於收到鄉鎮市公所報送之救助統計表及轉
          帳(印領)清冊後,先將統計表核算無誤後以公文傳真報送省
          府農林廳核定,再核算轉帳(印領)清冊。
        9.簽撥救助經費:在收到農林廳核撥之救助款及鄉鎮市公所報送
          之統計表核算無誤後,即行簽撥救助經費,俟農林廳核定傳真
          函送達後,併同轉帳(印領)清冊及救助款撥交農漁會信用部
          轉入農民帳戶。倘無法轉帳者,印領清冊及救助金則撥交鄉鎮
          市公所或農漁會通知農民領取現金或支票。
       10.輔導農漁會轉帳作業:協助農漁會辦理轉帳事宜,非本鄉鎮農
          民請農漁會依電匯處理,農漁會轉帳完畢後,應將轉帳清冊登
          記轉帳日期核章後,一份自存,一份送回本府。
       11.縣府各單位應協助各所屬單位解決救助有關問題及解答疑義案
          件,並隨時聯絡相關單位溝通協調,以使救助金能早日發放給
          受災農民,協助農民早日復耕、復建。
  (二)紓困貸款作業
        1.鄉鎮市公所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辦理紓困貸款後十日內接
          受農民申請受災證明書。
        2.鄉鎮市公所應於公告日起三十日內依事實狀況完成受災證明書
          核發手續,其他核貸手續請農民逕洽經辦機構辦理。
  (三)農田及漁塭流失、埋沒、海水倒灌、漁船筏沈沒、失蹤、全毀救
        濟。
        1.鄉鎮市公所於災害停止日起,立即通告在各村里辦公處或公所
          農業(財經、建設)課受理農漁戶農田及魚塭受災流失、埋沒
          或海水倒灌,塭堤崩塌等之申請。
        2.鄉鎮市公所(漁會)應於災後二十日內完成申請案件之勘查,
          並報送縣府。倘有農(漁)民同時申請現金救助及農田(漁塭
          )救濟者,鄉鎮市公所(漁會)可一併於期限內辦理勘查工作
          ,以艒化及縮短作業時間。
        3.縣府應於災後三十五天內由農務課(漁業課)配合財主單位或
          農林廳完成抽查並辦理撥款。
        4.完成抽查後縣府應立即通知鄉鎮市公所編製農田漁塭流失、埋
          沒及海水倒灌、塭堤崩塌等農(漁)民救濟金印領清冊送縣府
          ,簽請由災害準備金發放救濟,倘不足則報請省府支應。
        5.完成抽查後縣府應立即通知區漁會編製漁船(筏)沈沒、失蹤
          、全毀申請核發救濟金漁民名冊送縣府,簽請由災害準備金發
          放救濟,倘不足則報請省府支應。

六、預期效果
  (一)全力動員所屬人力投入救助工作,迅速完成各項救助工作。
  (二)權責分明,減少作業錯誤,增進行政效率。

七、本作業要點奉縣長核定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