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輸出水產加
工品衛生證明之需要,依據「核發輸出水產加工品衛生證明作業要點
」第十一點第二款規定,為簽發輸銷歐盟水產品魚貨來源證明書(以
下簡稱魚貨來源證明書),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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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向本府申請魚貨來源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一)者,以船籍設籍
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其噸位未滿一百噸籍之漁船所捕獲或於本縣
魚市場交易之魚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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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向本府申請魚貨來源證明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章之申請書乙份(格式如附件二)。
(二)資料完整繕寫清楚之本證明書乙式二份。
(三)切結書乙份,其保證事項應含所申請外銷魚貨未曾發生品質問題
之貿易糾紛及所提供申請資料無虛報不實情事等。
(四)魚市場管理單位簽發之魚市場交易證明資料(含發票影本)乙份
。
(五)經港檢單位簽章之漁船進出港申請書乙份(如為影本應加蓋公司
大小章並加註與原本相符字樣)。
(六)申請漁船之漁業執照影本乙份(應加蓋公司大小章並加註與原本
相符字樣)。
(七)申請出口公司之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等資料
影本各乙份(應加蓋公司大小章並加註與原本相符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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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受理申請後,經審核符合者即簽發魚貨來源證明書;證明書內應
附記「本證明書僅供申請人申請核發歐盟格式水產加工品衛生證明之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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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魚貨來源證明書之簽發資料,本府應按月彙計並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漁業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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