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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縣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淡水第二漁港(淡水漁人
    碼頭)(以下簡稱本港)建設及維護環境美化與清潔等,特訂定本標
    準。

二、車輛進入本港,應繳交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其費用分為下列三種
    :
  (一)大型車:每24小時每次新臺幣 180元。
  (二)小型車:每24小時每次新臺幣60元。
  (三)機車:每24小時每次新臺幣10元。

三、下列人駕乘汽車進入本港免繳交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
  (一)本港作業之漁民。
  (二)因公務必須進入或通過者。
  (三)持有證明文件之身心障礙人士。
  (四)其他經向本局申請同意進入者。
    下列人員騎乘機車進入本港免繳交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
  (一)本港作業之漁民。
  (二)因公務必須進入或通過者。
  (三)持有證明文件之身心障礙人士。
  (四)持有證明文件之淡水鎮居民。
  (五)其他經向本局申請同意進入者。

四、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