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淡水第二漁港(淡水漁人
碼頭)(以下簡稱本港)建設及維護環境美化與清潔等,特訂定本標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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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車輛進入本港,應繳交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其費用分為下列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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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型車:每24小時每次新臺幣 180元。
(二)小型車:每24小時每次新臺幣60元。
(三)機車:每24小時每次新臺幣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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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人駕乘汽車進入本港免繳交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
(一)本港作業之漁民。
(二)因公務必須進入或通過者。
(三)持有證明文件之身心障礙人士。
(四)其他經向本局申請同意進入者。
下列人員騎乘機車進入本港免繳交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
(一)本港作業之漁民。
(二)因公務必須進入或通過者。
(三)持有證明文件之身心障礙人士。
(四)持有證明文件之淡水鎮居民。
(五)其他經向本局申請同意進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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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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