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級農會人員出國考察研習及拓展業務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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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級農會編列國外旅費預算,以上年度決算
    有盈餘,且無累積虧損者為限。

二、本市各級農會出國考察研習及拓展業務之項目或地區,除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及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指定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出國考察研習及拓展業務之項目須與該農會業務發展有關。
  (二)前往之國家或地區及考察研習之機關、學校或團體,須符合出國
        所定項目且足資借鏡。

三、本市各級農會選任人員每屆次出國考察研習及拓展業務,應擇一般出
    國或專案出國方式之一辦理;其經費編列及額度,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一般出國:逐年編列,其年度國外旅費總額不得超過上年度該農
        會總盈餘分配農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之百分之十,
        且每屆次每人出國應以二次為限。
  (二)專案出國:每屆次每人編列經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三萬
        元,且總額不得超過二百五十萬元。

四、前點第一款補助經費規定如下 :
  (一)參照「各級農會設置員額及提撥用人費計算要點」之比率表規定
        所核算之組別,第一至十組者,農會補助總額不得超過三百萬元
        ;第十一至十五組者,農會補助總額不得超過四百萬元;第十六
        至二十組者,農會補助總額不得超過五百萬元:第二十一至二十
        五組者,農會補助總額不得超過六百萬元。
  (二)每人每次補助按前款組別第一至十組者,不得超過三萬元;第十
        一至十五組者,不得超過四萬元;第十六至二十組者,不得超過
        六萬元;第二十一至二十五組者,不得超過八萬元,各農會應核
        實報支,並得視財務狀況酌降補助額度。

五、本市各級農會總幹事、聘僱員工每年出國考察研習及拓展業務之經費
    ,不得超過二十五萬元或上年度該農會總收益千分之五。
    前項總收益之計算,依「各級農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總用人費計算
    基準」第四點附表二規定辦理。
    第一項經費包含簽證費、交通費及生活費,並以生活費百分之十以內
    支應零用費,除零用費外,各項費用應檢據核實報支,於旅費項下支
    應。
    前項生活費應參照行政院函頒之「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
    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
    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額度內辦理。

六、本市各級農會於擬訂下年度國外旅費預算時,應切實依業務需要擬定
    年度考察研習及拓展業務計畫,併同年度事業計畫、預算,依程序提
    報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後,由農會依計畫執行。但年度中
    經政府機關指定或認定屬特殊需要出國者,不在此限。

七、前點年度考察研習及拓展業務計畫內容如下:
  (一)項目名稱。
  (二)項目與該會業務實際需要情形。
  (三)項目內容概述。
  (四)擬前往國家或地區及其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稱。
  (五)預定出國日數。
  (六)預算編列方式(一般出國或專案出國)、預估所需經費及來源。
  (七)擬選派人數。
  (八)預期成果。

八、各級農會出國研習及拓展業務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出
    國報告書,其內容架構應涵蓋出國計畫、目的、過程、心得及建議等
    要項,並將報告書提送理事會報告,及送本府備查。

九、年度中有政府機關指定或農會有業務特殊需要出國考察研習及拓展業
    務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經農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報經本府備查
    後辦理,不受第三點第一款規定次數之限制。
    前項情形,每人每次補助經費應核實報支,但不得超過八萬元。返國
    後應依前點規定提送報告書予理事會報告及本府備查。

十、出國後,如與原申請任務不符時,不得報銷,其已報銷者,應悉數追
    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