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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自耕保留部分之清理,依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訂定之執行計畫 ,由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審查。 二、公告及通知。 三、異議處理。 四、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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