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1日

條文關聯

  自耕保留部分之清理,依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訂定之執行計畫
  ,由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審查。
  二、公告及通知。
  三、異議處理。
  四、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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