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損失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之醫療費用、慰問金、撫卹金、生活費、殯葬費及財產損失補償
  者,應自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致其傷亡或財產損失時起五年內,填
  具申請書檢附費用收據及就醫證明或障礙等級鑑定書或死亡證明書,向
  本局請領之。
  撫卹金之具領,依民法繼承有關規定辦理;殯葬費由實際支出者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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