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
簡稱各校)禁用電子煙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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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電子煙,指具有使人產生模仿吸菸情形之電子式霧化器及
其零組件或其代用品之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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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使用電子煙,指吸用、聞用或啟動電子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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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所定禁用範圍,指各校辦公場所、校區(含操場等戶外場所)
及校園周邊場域(校門口、家長接送區及周邊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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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任何人不得於禁用範圍內使用電子煙;學生並不得持有或攜帶電子煙
。各校租借場地時,應事先告知租借或使用者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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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校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用電子煙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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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校經管之公共空間及會議場所,由各校及會議主辦機關(單位)依
本要點分別負責管制。
各校對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應負宣(勸)導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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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生違反本要點之規定,各校應使其接受三小時戒菸教育,並通知其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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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校發現學生於禁用範圍內持有、攜帶或使用電子煙,應予以暫時保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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