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地理資訊之發展,促進資訊資源
交流共享,並規範地形圖數值圖檔格式,提供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
使用與加值利用,以發揮地形圖整體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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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地形圖數值圖檔:係指以數值法測繪及修測技術方式建立之數值
地形圖資料。
(二)數值圖檔加值利用:係指運用圖形繪製編修軟體或地理資訊系統
或相關技術,以地形圖數值資料之全部或部分為底圖,於其上增
加、處理及開發相關地理資訊所為應用。
(三)地形圖數值圖紙:係指將地形圖數值資料轉繪於紙張之圖紙。
(四)地形圖類比圖紙:係指利用立體製圖儀繪製地形、地物於紙張之
圖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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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城鄉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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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地形圖數值圖檔資格限於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公私立學術機構、已承攬本府採購案之單位、財(社)團法人及合法
登記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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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形圖數值圖檔申請程序如下:
(一)由申請人填申請表(附件一)及管制同意書(附件二),向本府
提出申請,經本府同意後,再視申請單位實際需求與使用目的製
作之。
(二)圖檔製作完成後,由本府通知申請人繳費及洽取圖檔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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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以已購得之地形圖數值圖檔資料加值利用為其他地理資訊商品
且對外出售者,應於申購前與本府簽訂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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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地形圖數值圖檔使用規定如下:
(一)本府得於圖檔加設暗碼,並決定給予之圖層。
(二)圖檔資料僅供申請人使用權,非經本府書面許可不得轉錄、轉售
或贈與。
(三)機密圖檔不得刊載於非政府機關之出版品,刊載於政府機關出版
品時,除該出版品能管制分發外,不得刊載。
(四)使用圖檔資料不得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
令規定。
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如發包或委託於他機關、機構、公司或團體代辦
且需地形圖檔之工作者,應監督其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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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地形圖數值圖紙於繳費後,由本府人員現場列印領取,地形圖類比圖
紙於繳費後由本府三日內以電話通知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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