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補充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08日

所有條文

一、本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依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十一
    條訂定之,其目的在規範社區管理組織之成立、運用及執行國民住宅
    社區管理、維護工作。

二、本規定所稱之國民住宅社區範圍,係指由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及
    其社區內之公共設施、商業與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

三、國宅社區住戶進住達總戶數二分之一以上,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應輔導住戶成立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前項進住戶總數未達二分之一,但已達三分之一且該社區辦理進住已
    達六個月以上時,本府得輔導住戶成立委員,並俟進住戶已達戶數三
    分之二時,得令其辦理改選之。

四、同一國宅社區得分區成立委員會,但同一使用執照之基地,得僅成立
    一委員會。
    在原委員會下需另行成立分區委員會時,需經各該分區三分之二以上
    所有權人連署同意後,由本府公告七日以查核確定連署人真意。連署
    成立後,即由發起人與原委員會協商,將公共設施(備)維護、水電
    費分攤比例、維修補助款、管理維護費、公共設施(備)收益等如何
    收取、分配之有關權責確定後,公告社區期限至少七日,無住戶二分
    之一書面表達異議時,依規定辦理推選成立分區委員會並依協商內容
    辦理交接。
    原委員會如拒絕與發起人協商,經本府邀集雙方協商二次,仍拒絕協
    商或協商不成立,本府得逕行核准分區委員會成立,並令原委員改選
    之,改選完成後,二委員會應再協商前項之分配事宜,如仍無法達成
    協商,則由本府依權責加以分配,但協商已有共識可望成立時不在此
    限。

五、委員會之委員,由各區(棟)按住戶戶數比例為原則,推選五至十九
    人組成,由本府依各社區情況及戶數核定並公告之,任期二年,連選
    得連任。
    委員會委員之推選人及候選人資格如下:
  (一)須在該社區設有戶籍且有居住事實之國宅承購人或其同戶內同住
        之配偶、年滿二十歲之直系親屬,每戶以一人為限。
  (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非本社區之住戶。
        2.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3.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4.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5.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回復者。
        6.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
        7.積欠社區管理費之住戶。
        8.其他重大情事,查有事證者。

六、委員會應於任期屆滿二個月前辦理改選,各委員資格及職權於任期屆
    滿時自然消滅,如無法於任期屆滿前完成改選,本府得延長該屆任期
    三個月,並完成改選。

七、各社區第一屆委員會由本府輔導成立,嗣後改選由各委員會自行依下
    列原則參酌辦理,並陳報本府核定:
  (一)推選時間、地點、應選委員及候補委員名額、推選人名冊編造及
        推選選區之劃分,應於推選日十五日前由本府或委員會公告或陳
        列閱覽,時間至少七日。推選人名冊有異動時,應於公告期滿前
        向本府或委員會辦理異動登記,公告完成後即不得再就推選人名
        冊提出異議。
  (二)選票之發給應憑推選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領取。推選人若委託
        同戶內配偶或年滿二十歲之直系親屬行使推選權時,應出具推選
        人之委託書、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領取選票。
  (三)投票採無記名單記法行之。
  (四)各推選區以得票數較多者依次當選委員,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
        定之。候補委員依各推選區得票數多寡依次編造候補名冊。

八、委員出缺時由該推選區候補委員依順位遞補。無候補委員者,委員會
    應依前條規定辨理補選。

九、本府或委員會應於委員選出後十日內公告當選名單,並定期召開委員
    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由委員互選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因故出缺補選
    時亦同。
    前項主任委員之選舉及改選,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得票數為當選,若有數候選人而無一候選人取得應當選之
    法定得票數時,應由得票數最多之二人再行選舉,並以得票數最多者
    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主任委員就任滿一年,得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罷免,並將連署書
    函送本府召開臨時委員會議,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罷免之。

十、委員會組織應依下列規定設立之:
  (一)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委員會。
  (二)得設置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協助主任委員策劃辦理會務。
  (三)得視實際情況設執行委員及幹事若干人,分組辦事。
  (四)主任委員、執行委員、總幹事及幹事,應依委員會決議事項執行
        。

十一、委員會得制定委員會組織章程,報請本府核定後生效。

十二、委員會會議之召開,依下列之規定辦理
    (一)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得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
          時並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得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二)會議召開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
          決議。如表決人數相同時,由主席裁決。
    (三)委員會議召開時得邀請本府派員列席指導,並得邀請社區內村
          、里長、轄區派出所主管及社區發展組織之理事長列席。
    (四)委員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一週內報請本府備查。

十三、委員會經本府之委託辦理下列各項事宜:
    (一)為維持社區公共安全衛生,派員巡視社區內之環境,對下列行
          為勸導改善或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舉發:
          1.違章建築、違規使用或占用公共設施場所。
          2.違規停車。
          3.經營非法流動攤販。
          4.任意懸掛、張貼廣告物。
          5.任意排放污水、廢氣或棄置垃圾
          6.其他違反社區共同約定事項。
    (二)國民住宅公用部分及社區內公共設施之檢修維護、定期清潔等
          事項。
    (三)國民住宅公共空間及四周環境之美化清潔維護事項。
    (四)國民住宅社區住戶應繳管理維護費之訂定、收取及運用事項。
    (五)國民住宅社區地下室、停車場及專用污水處理場之營運事項。
    (六)委員會改選、補選時之選舉事項。
    (七)有關公共安全與秩序之宣導事項。
    (八)辦理社區公益事項及文康休閒活動。
    (九)國民住宅社區工作人員之僱用、指揮與監督。
    (十)其他有關協助國宅社區管理維護事項。
      委員會執行本府委託辦理各項事宜,遇非法阻撓或暴力傷害事件,
      應即報請司法單位處置,以保障安全。

十四、委員會管理維護所需經費以下列方式支應:
    (一)社區住戶負擔管理費。
    (二)社區公共及服務設施收益。

十五、執行社區管理維護等經費,需經委員會開會決議後動支。
      前項決議如影響社區多數住戶權益時,本府得要求委員會於決議執
      行前先行公告。自公告日起七日內無住戶總戶數三分之一以上表示
      異議,再予執行。
      委員會違反前項規定,致社區居民受損時,參與決議之委員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經表示異議之委員,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証明者,
      免其責任。
      委員會應將管理費按月結算,每半年向住戶公告一次。

十六、主任委員應將組織章程、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委員會保管之文卷、
      財產清冊等簿冊,備置於委員會辨公室依社區規定查閱。
      前項相關簿冊於各屆委員會依法改選後,併同應移交之財產移交予
      新任主任委員。

十七、委員會委員不適任者,應有該推選區推選人二分之一以上罷免連署
      ,報經本府核定後,公告解除其委員資格,遺缺由候補委員依序遞
      補,無候補委員時,得依第七點規定辦理補選。
      委員會委員自動請辭者,須知會委員會後,報請本府核准,其遺缺
      依前項規定辦理遞補或補選。
      前二項補選之委員,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十八、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擔任總幹事、幹事職務者,經委員會決議,
      得予支薪,其經費由委員會支應。

十九、委員會有怠忽任務、妨害公益、違反法令等情事,本府得令其改選
      之。
      本府得派員檢查委員會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要求主任委員
      提出報告說明,有推諉拒絕之情事時令其改選之。如有違法情形移
      送司法單位查辦。
      依前二項改選委員會時,依本規定第七條辦理之。

二十、國宅社區之住戶積欠應繳納之管理費用已逾二期以上者,經委員會
      催告仍不給付者,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
      息。

二十一、為國宅管理維護業務之規劃、組訓及執行國宅之管理維護工作,
        得設國宅社區管理站,作為社區服務中心。
        管理站服務、清潔費用及社區公共設施之維護費用等,由各社區
        自行收取之管理維護費支應或依「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收支保
        管運用辦法」,按年度計劃循預算程序編列支應。

二十二、本補充規定得隨時修正或補充,其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