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本府所屬一級機關(以下簡稱
一級機關)辦理文書流程管理規範與稽核作業之準則,以落實提昇公
文處理品質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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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於一級機關,為文書流程管理需要,一級機關以外各機關
學校得自行訂定相關規定,未訂定者,得準用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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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級機關對於文書流程管理之各項作業應確實管制,以業務執行單位
自我管理為主,各機關首長應指派研考單位(人員)負責辦理文書稽
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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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級主管人員對所屬承辦之公文,應隨時檢查有無逾期之情事,予以
督催,本身尤應注意公文品質及處理時限之遵守,若疏於督催致有延
誤時,應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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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文書流程管理之管制原則如下:
(一)公文管制作業方式分為以文管制及以案管制,原則上,一般公文
採取以文管制;限期案件、專案管制案件、人民申請案件、人民
陳情案件、訴願案件或其他指定案件等則採取以案管制。
(二)以文管制:指以文為管制統計單元的管理作業方式,其係以收文
(創稿)編號之個件進行管制,重點為各文是否於限期內處理完
畢,不問案情之內容,並於辦結即銷號歸檔。
(三)以案管制:指以案為管制統計單元的管理作業方式,凡公文屬專
案性質須整體性作業者,其要求重點在於案的決定,以案情實質
擬處作為管制標的,處理時限與數量統計皆以案為標準,並以實
施全程管制來達到作業要求。
(四)以案管制之公文,其首件公文收文號於全案辦結時始能銷號,處
理過程中如有發文需要者,另以他號方式處理(發文件按一般公
文創號或原案附號處理,收文件則以原案附號或另編一般公文收
文號處理),並於全案辦結時一併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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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案管制案件之申請要件與規範如下:
(一)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三0日以上方可辦結
之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二)申請改為專案管制案件,應填具如附表一之專案管制案件申請單
及如附表二之專案管制案件預定進度表,擬定預定完成時間,敘
明理由,由其直屬主管詳實審核,並簽會研考單位審查,經機關
首長(或授權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核准,各機關研考單位(人員
)應列入管制。
(三)人民申請案件、訴願案件、人民陳情案件已具專案性質,均不得
再行申請列為專案管制案件。每一專案管制案件之處理時限,各
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自行訂定,惟一次得申請處理時限最長不得超
過六個月,每一個案處理時限即以申請奉准之預定完成時間為據
。
(四)專案管制案件申請單應併同公文陳核,另影印一份送基層收發(
單位登記桌)人員建立專卷,辦畢應併同公文歸檔,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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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文展期之申請要件與規範如下:
(一)承辦人員應確實遵守公文處理所訂期限,複雜案件經詳細檢討,
預計不能於規定時間內辦結者,應於屆滿處理時限之前,應進入
公文管理系統填寫如附表三之公文展期申請單辦理展期,最多以
二次為限。
(二)第一次展期日數,由各機關首長授權其基層主管核准,但不得超
過原預定結案日期之一倍。
(三)第二次展期日數,依案件實際需要提出申請,由各機關主任秘書
以上人員核准;但展期累積超超過三0日以上者,應由各機關首
長(或授權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核准,並交由研考單位(人員)
列入管制。
(四)來文訂有期限者,如不能按期辦結時,應於預定結案日之前,先
行與來文機關聯繫,如來文機關同意變更處理期限(應作成公務
電話紀錄備查),毋需辦理展期;如未與來文機關聯繫或未獲同
意變更處理期限者,承辦人應依規定辦理展期。
(五)展期申請單應併同公文陳核,日後應附於文案卷歸檔,並影印一
份送基層收發(單位登記桌)人員建立專卷,以備查考。
(六)公文展期必須確屬需要,各級主管應確實審核或提示處理原則儘
量避免展期。
(七)各類公文於原規定之處理時限內仍未辦結者,即屬逾期案件,應
辦理展期作業,逾期案件經辦理展期後,如公文實際有積壓事實
者,仍應負積壓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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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般公文處理速別之擬定,發文機關承辦人員應確實區分,各級主管
人員應詳加審核。來文之處理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各機關首長得
授權其基層主管(或指定之授權人員)核定後,調整來文處理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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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承辦人之職責規範與應自行自我檢查事項如下:
(一)每日應進入公文管理系統,檢查有無逾期公文(含受會公文),
確實掌握文書處理時效,限期內辦結。
(二)對於經辦之公文,自陳核(判)起至發文止,應負公文全程各階
段查詢之責,如查催發生困難情事,應以書面向直屬主管或研考
單位(人員)反映處理。
(三)會辦公文逾期未回覆者,應即刻向直屬主管報告並應進入公文管
理系統填寫如附表四之會簽稿案件稽催單,函送受會機關催辦,
並副知受會機關研考單位(人員),請受會機關限期回覆。
(四)如案情複雜不能如期辦結之公文,應於屆滿處理時限前敘明理由
,依展期規定辦理展期。
(五)對於具有時效性之案件應親自持會並複製(影印)同時送會。
(六)無論送會或收會均應管制時間,如不能依限退回時,應將原因、
理由及預定會畢時間通知送會機關。
(七)公文應先送收發人員登錄後再行簽辦,不得自行收受,亦不得利
用存查銷號或再以創稿發文方式辦理,或利用行文會稿銷號,應
行簽辦而予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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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收發人員之職責規範與協助查催事項如下:
(一)應正確登錄公文類別、處理時限及核准展期天數。
(二)公文辦結送歸檔前應檢視最後決行者如未親筆簽名或核章者,應
退回重簽後再行歸檔。
(三)每週應定期利用公文管理系統執行列印如附表五之逾期未結案件
清單作業,送交機關研考人員陳報首長核閱後,送請直屬主管督
促所屬限期辦結。
(四)針對限辦日期將屆尚未辦結之公文,各機關得視收發人員之工作
現況,自行規範收發人員利用公文管理系統執行列印如附表六之
事前檢查表作業,送交機關研考人員轉請直屬主管提醒所屬承辦
人依限辦結。
第三、四項查催承辦人相關資料至少應保留一年,以供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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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級主管人員之職責規範與督導催辦事項如下:
(一)在權責內核准展期案件,對逾期案件未辦展期者,應督促承辦
人儘速處理並予告誡。
(二)充分掌握查催資料,即時督促每一成員作業時效,於期限屆滿
前督促辦結,以有效預留其他流程的處理時間。
(三)落實執行職務代理制度,督促代理人確實於時限內辦妥應代辦
公文,避免積壓公文情事。
(四)職務代理人因特殊情形,無法代為處理時,應責由直屬主管負
責處理,職務代理人或其直屬主管均因差假不能處理公文時,
應由機關首長或其代理人,負全責作適當處理。
(五)屬員職務異動時,應清查其所承辦之公文,督促辦結或確實移
交,如疏於督查致有延誤時,應負共同責任。
(六)對涉及兩個以上機關的案件,宜與相關機關商訂作業原則後再
行處理,避免因往來會稿而延誤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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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一級機關研考單位(人員)之職責規範與應辦事項如下:
(一)各機關研考單位(人員)應督導基層收發人員(單位登記桌)
確實執行本要點第十點所列事項。
(二)各機關研考單位(人員)對於逾期而未申請展期之案件,或送
會逾時者,應予催辦;承辦人應於接獲稽催之次日答復,並立
即簽辦,如仍不辦理又不將延辦理由答復者,以故意積壓公文
論,應簽報機關首長議處並限期清理追蹤至結案為止。
(三)各機關研考人員針對申請專案管制案件與第二次展期或展期累
積超過三0日以上之公文,應列入管制,並按月提報機關內部
主管會議報告辦理成效。
(四)各機關研考人員每月應針對超過處理期限三0日以上之案件,
辦理調卷分析各階段處理時間,就逾限情形送積壓責任人員於
五日內申復,各機關研考人員於判明積壓責任後,研提改進方
案並簽報機關首長核辦。
(五)各機關研考人員每月應利用本府公文管理系統製作上月公文處
理成績月報表及公文逾限三0日未辦結案件清單兩項報表,將
承辦人辦理公文件數速度實況,各科室辦理公文數量與速度比
較,按月提報提報機關內部主管會議報告。
(六)各機關研考單位(人員)應隨時至登記桌實施公文抽查,如發
現應辦而存查案件,各機關研考人員得提陳機關首長核可後,
退請原業務主辦單位重辦外,並按情節輕重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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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一級機關所屬人員處理公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機關得依臺北縣政
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專案簽報獎勵:
(一)公文處理數量、速度、品質、內容等方面均有優良表現者。
(二)公文之登錄、統計、分析、稽催等作業詳盡確實且於文書流程
管理制度之落實推動有重大貢獻者。
(三)辦理文書流程簡化工作具重大貢獻者。
(四)文書流程管理制度之革新或改進建議,經採行確具績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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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一級機關所屬人員處理公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機關應按其情節輕
重,依臺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專案簽報
懲處:
(一)無故積壓公文情形嚴重者。
(二)違反分層負責規定者。
(三)損毀、棄置、遺失公文或檔案者。
(四)無故拒收公文或對承辦公文,延不簽收逾二日者。
(五)核判公文經書面查催後仍未批核或核批後未交下者。
(六)對逾期待辦之案件,經書面催辦二次(含)以上仍未辦理者。
(七)應辦案件而簽存查或先存查再以創號發文,經抽查發現且糾正
後再犯者,同意存查之各級人員應負共同責任。
(八)逕收來文或交辦案件應登記而未送經收發人員登記者。
(九)對公文登記及查催資料作不實之登錄,或未經權責主管核准擅
改紀錄者。
(十)違反本要點其他之規定而屬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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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級主管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負連帶責任:
(一)明知屬員有重大逾期案件,未能積極督促辦理致有重大逾限情
事者。
(二)對於屬員簽擬應辦而存查之重大案件予以批准,且未持續督促
辦理致延誤公務者。
(三)對於屬員處理公文流程明顯之疏失未予糾正,致發生嚴重逾限
情事首。
(四)對於有時效性之送判公文,未能夠儘速核閱或督促,以致於發
生重大違誤逾期者。
(五)前項連帶責之懲處,以不超過承辦人之懲處額度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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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一級機關對所屬人員處理公文,應定期或不定期辦理個案調卷分析
,對於承辦人逾限辦結之公文,各機關得參照如附表七之公文逾限
懲處標準表、如附表八之受會公文逾限懲處標準表,並依臺北縣政
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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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一級機關應依照本要點之規範與原則,自行訂定相關之公文查核與
考評獎懲作業規定,並對內部單位及所屬機關辦理公文之成效,應
至少每半年檢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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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府對一級機關公文之處理情形,應隨時查考,必要時得舉行公文
處理成效檢核,其執行計畫由本府相關權責機關訂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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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行政院秘書處函頒文書處理手冊,及行政
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發行之文書流程管理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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