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09日

條文關聯

  因埋設管線或其他工程須挖掘道路時,除政府興辦之公共工程或第十六
  條第一項規定者外,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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