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道路障礙清理
道路範圍內之人行道應緊靠建築線修建平整。 人行道不得擅自圍堵使用、改建或舖設斜坡道。
道路之修建或養護,遇有公共設施之障礙,應由工程主辦機關通知該設施 設置之管線事業機構辦理遷移或為必要之處置。
道路兩旁建築物依建築法留設之騎樓及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應由該建築物 所有權人或區分所有權人負維護之責,並不得有擅自圍堵、與臨接地平面 不齊平或鋪面防滑性不足、脫落、破損等影響通行或安全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