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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道路之修建或養護,遇有公共設施之障礙,應由工程主辦機關通知該設施 設置之管線事業機構辦理遷移或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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