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內修築橋梁、涵洞、隧道、地下道、人行天橋及停車場時,工程主辦 機關應事先通知各有關管線事業機構,提出應預留之設施位置或加設必要 之結構計畫;其所增加之費用,由各該管線事業機構負擔。 前項修築及改善工程,應預留清潔維護作業空間;其排水管線之設置,以 便利清疏為原則。 第一項現有設施如因事實需要,經本局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無礙安全 者,得附加管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