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條文關聯

道路內修築橋梁、涵洞、隧道、地下道、人行天橋及停車場時,工程主辦
機關應事先通知各有關管線事業機構,提出應預留之設施位置或加設必要
之結構計畫;其所增加之費用,由各該管線事業機構負擔。
前項修築及改善工程,應預留清潔維護作業空間;其排水管線之設置,以
便利清疏為原則。
第一項現有設施如因事實需要,經本局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無礙安全
者,得附加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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