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條文關聯

行人護欄得設於下列地點:
一、行人跨越易生危險之路口。
二、設有人行地下道或天橋之處。
三、應限制行人來往以加速交通流暢之處。
四、其他易使行人發生危險或需防止行人跨越之處。
前項行人護欄位置,應設於人行道緣石之內側或交通島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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