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條文關聯

現有道路之交通號誌,由交通局設置及養護管理。
新闢及拓寬道路之號誌,由工程主辦機關設計並送交通局審查後設置。
工程主辦機關得將前項設置所需經費撥付由交通局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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