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路基:指承受路面之土壤部分,其幅度包括路基有效寬度及為路基穩
定所形成挖、填土之邊坡。
二、路面:指路基上供車輛及行人通行部分,以各種材料舖築之承受層。
三、路拱:指道路可使水分迅速流入至邊溝之橫向坡度曲線。
四、人行道:指道路範圍內專供行人通行之空間、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
五、騎樓、無遮簷人行道:建築基地依建築法規定檢討留設,供公眾通行
使用之空間,產權為私權所有。
六、斜坡道:指於道路二側橫越人行道設置供機動車輛或行動不便代步車
具使用之構造物。
七、交通管制設施:指為維持交通安全與秩序而設置之標誌、標線、號誌
、交通控制及資訊設備等設施。
八、共同管道:指設於市區道路內之附屬工程,用於容納二種以上公用設
施管線之構造物及其附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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