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條文關聯

跨越本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界之橋梁、隧道,其養護管理責任,按
東橋(隧道)西管、南橋(隧道)北管之原則予以區分,並由雙方協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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