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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本局應經常養護道路,維持各項設施完整,遇有毀損或災害應迅速修復, 保持暢通;其結構部分,原則上每二年至少檢測一次;如有特殊情形,另 依其規定期限檢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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