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條文關聯

本局應經常養護道路,維持各項設施完整,遇有毀損或災害應迅速修復,
保持暢通;其結構部分,原則上每二年至少檢測一次;如有特殊情形,另
依其規定期限檢測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