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合法建築物增設一定規模以下構造物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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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解決合法老舊建築物屋頂層漏水,因
    應綠建築政策方案之推廣,對於增設一定規模以下之構造物,其不影
    響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或市容觀瞻者,得免予查報認定,
    特訂定本要點。

二、增設下列構造物,且符合附表規定之規模者,得免予查報:
    (一)雨遮。
    (二)無壁體之花架。
    (三)圍籬。
    (四)露天空調設備。
    (五)合法建築物七層樓(含)以下,且建造達二十年之屋頂層防漏
          水無壁式雨棚。
    (六)露臺無壁式防漏防墜物雨棚。
    (七)室外設備防護設施。
    (八)社區資源回收空間。
    (九)警衛亭。
    (十)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認定之項目。

三、依本要點規定得免予查報認定之項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予以
    查報拆除:
    (一)經本府消防局、交通局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行。
    (二)因應本府政策。
    (三)屬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之部分者,不符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或其規約規定。
    (四)其他違反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