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二、依本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使用執照者,應檢附之書件如下 : (一)申請書表(檢查及簽證表單)。 (二)主要設備竣工核准函及審查文件。 (三)材料證明文件。 (四)竣工照片。 (五)竣工圖說。 (六)建照加註事項及其他相關規定指定應檢附文件。 建築工程未涉及前項各款應完成事項,得免檢附該款文件。
三、建築工程符合本規則第四條所規定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 造情形者,前點應檢附書件,應由起造人自行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