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使用執照申請書件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二、依本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使用執照者,應檢附之書件如下
    :
  (一)申請書表(檢查及簽證表單)。
  (二)主要設備竣工核准函及審查文件。
  (三)材料證明文件。
  (四)竣工照片。
  (五)竣工圖說。
  (六)建照加註事項及其他相關規定指定應檢附文件。
    建築工程未涉及前項各款應完成事項,得免檢附該款文件。

三、建築工程符合本規則第四條所規定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
    造情形者,前點應檢附書件,應由起造人自行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