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合法建築物屋頂窳陋設置無壁式雨棚處理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為解決合法建築物為防漏目的,於平屋頂上搭設防水設施
    ,特訂定本原則。

二、建築物為五樓以下平屋頂,建造逾二十年以上,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
    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鑑定有漏水之情形,且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
    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應留設屋頂避難平台之建築物,得依本原則搭
    設防水設施。

三、防水設施應以斜屋頂方式設置並以非鋼筋混凝土材料(含鋼骨)及不
    燃材料建造,四周除必要之結構柱以外均不得加設壁體或門窗,高度
    從屋頂平台面起算,屋脊在一點五公尺以下,屋簷在一公尺以下或原
    核准使用執照圖樣女兒牆高度加斜屋頂面厚度。

四、防水設施不得突出建築物屋頂女兒牆外緣。但屋頂排水溝及落水管在
    基地範圍內,且淨深在三十公分以下者,不在此限。

五、屋頂平台面對道路或基地內通路應留設無頂蓋式之避難空間,其面積
    在該申請戶屋頂面積八分之一以上,且不小於三公尺乘三公尺以上,
    與樓梯間出入口間並應留設淨寬度一點二公尺以上之通道。但無樓梯
    間通達者,得免留設。

六、申請人應檢附工程圖說、不燃材料證明、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書、專業
    技師鑑定確有漏水之證明(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負責)、直
    下方全部樓層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向新北市違章建築拆
    除大隊申請,且應於核准後三個月內施工完竣,並檢附完工照片備查
    。但已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依法完成報備有案者,其同意書應
    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