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微波室使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微波室,特訂定本要點。

二、管理單位:本府新聞室。

三、開放時間:早上六時起至晚上十時。

四、使用規定:
  (一)本微波室專供電子媒體放置播送新聞所需之微波器具及相關編輯
        設備,並兼作電子媒體記者辦公使用。
  (二)微波室之使用應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府同意始得使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拒絕其使用:
        1.於微波室內置放危險、違法或易燃之物品。
        2.於微波室內從事違法或危險行為。
        3.從事其他經本府認定之不當行為。
  (四)本府所提供之辦公桌椅及相關設備,申請人及使用人應善盡善良
        管理人之責任,如本府因申請人及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受有損害
        時,申請人應負責賠償本府所受損害。
  (五)置放於微波室中申請人或使用人所有之微波器具及設備,申請人
        及使用人應自負保管責任,如有損壞或遺失,不得要求本府賠償
        。

五、申請資格及程序:需使用微波室之電子媒體應以書面向本府管理單位
    提出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自行裝設及自備微波設備。

六、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