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基準:
  (一)第一則罰鍰新臺幣 5萬元整,同日第二則以上採累進方式處理,
        每增加一則加罰新臺幣1萬元整,但罰鍰總額不得逾60萬元。
  (二)報紙按日核處;雜誌按期核處;圖書按出版版次及印刷刷次核處
        。

二、原則
  (一)情節輕微者,建議媒體於通知次日起,配合抽版。
  (二)明顯媒介性交易廣告部分,依前開規定,依法核處。
  (三)中性文詞(難以遽從文字內容判斷其為媒介性交易)廣告部分,
        符合下列三項刊登原則,如經本府警察局查獲有媒介性交易情事
        ,第一次僅予警告,惟須於接獲本府通知後之第三日起停止刊載
        ,若停止刊載屬實,不予處分罰鍰:
        1.審驗、影印留存委刊者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專業技術執照、身
          分證等資料。
        2.須載明詳細地址,聯絡電話可刊亦可不刊,惟不得僅刊登行動
          電話號碼(若刊登行動電話,須同時刊登市內電話)。
        3.廣告內容或商品名稱不得含有任何聳動、煽情及色情(性)暗
          示字眼。

三、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視情節在 5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之範
    圍內,酌予加重或減輕之。

四、處罰對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