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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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案件之審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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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成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
其餘成員,由本局局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局主管級以上人員、事件發生科室相關業務人員、其他相關業
務人員、法制人員四人至七人。
(二)本局報請本府由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指定參與事件
審議之委員一人。
(三)具事件相關學術經驗或法律實務之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
本小組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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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成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本職進退。
成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但出缺成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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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小組
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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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得視案件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其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召
集人指定成員一人擔任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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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成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小組成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
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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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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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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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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