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新聞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案件之審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成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
    其餘成員,由本局局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局主管級以上人員、事件發生科室相關業務人員、其他相關業
        務人員、法制人員四人至七人。
  (二)本局報請本府由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指定參與事件
        審議之委員一人。
  (三)具事件相關學術經驗或法律實務之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
    本小組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成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本職進退。
    成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但出缺成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小組
    事務。

六、本小組得視案件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其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召
    集人指定成員一人擔任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
    之。

七、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成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小組成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
    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八、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九、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十、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訂時亦同。